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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二:在 BBS 上的交易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友善列印
在 BBS 上的交易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圖例_大圖

事實經過:


自從「 唐 先生打破老婆心愛的花瓶,後來終於在拍賣網站找到一模一樣的花瓶 ...... 」這個廣告播出後,成功且貼切地說明了網路交易的便利性,網路交易在我國已成為資訊時代新興的一種交易模式與類型,網路購物已然成為當紅的消費型態,不少年輕人成為網拍一族,以前是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現在則是連上網路,祇怕錢不夠,不怕買不到靚物,因為購物無國界,所以網路購物已成為重要的行銷通路,以網路拍賣為業大有人在,網路購物雖便利,但也有不少麻煩之處, 唐 先生雖然在拍賣網站找到一模一樣的花瓶,隨即食髓知味,搞起藥物團購,以節省有限資金,但他又不免擔心,不知道法律上是否有保護消費者的網路購物行為,若有麻煩事發生,又應如何解決?


法律解析:


網路交易是以網際網路為交易平台,取代現有之面對面、電話及傳真等等之下單方式來進行交易;相對於傳統的購物環境,網路購物帶給消費者的好處包括:更多的選擇、更多產品資訊、較低的價格及隨時隨地可向全球的網路商店進行購物,透過網際網路,消費者不需出門,便可向全世界的電子商務業者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及服務,基本上在網路上什麼都能賣,賣什麼都不奇怪,因此其種類真是無奇不有,趣事特別多,有人賣用過的衛生筷、剪下來的指甲、穿過的內衣褲、擠出來的母乳、打過二次世界大戰的軍艦,更有人拍賣自己的老婆,令人啼笑皆非,除了方便性與種類繁多的優點外,網路也有成群結隊的特性,特別是部落格或是其他族群,這使得他們的集體議價能力無形中提高,例如有病友們在網路上吆喝,以團體方式購買醫療器材或藥品,藉此衝高訂單量,繞過藥局、直接向藥廠取貨,不但交貨更迅速,也方便壓低單位價格。


目前最常見到的網路郵購問題有下列項目:


•  商品已寄送,卻收不到貨款;


•  在運送過程中,商品受損;


•  顧客已匯款,但商品未在指定時間內送達;


•  瑕疵品退貨;


•  購物網站內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  電腦病毒入侵;


•  顧客個人資料外洩,被要求損害賠償;


•  瀏覽人數過多,因而顯示伺服器錯誤,頻生誤會。


可見網路交易亦有難以預料的風險,例如有買家匯了錢,卻收不到物品,往往上了當又找不到賣家,祇有認賠了事,糾紛時有所聞,當然更有人上網出賣贗品,其中又以名牌包包最多,明明是仿冒品,卻以真品價格打折出售,或是賣家在拍賣網站上販賣女用服飾,網站上用的是國外雜誌上的精美照片,網友高價標下後,收到的衣服質料卻不敢領教,比菜市場一件 100 元的還差;上述行為基本上僅屬於民事問題,但有一些交易行為已經不僅是違反民事契約的問題,甚至於有涉及刑事詐欺罪的嫌疑,例如,有一種新興的詐騙手法,當買家向賣家下標成功標得商品後,不肖的詐騙集團即利用賣家寄發得標信前的空窗期,早一步寄發電子郵件給得標者,要求將款項匯入指定的帳戶內,他們主要的詐欺對象是學生,是利用年輕人崇尚名牌的心態,打著比市價低甚多的價位吸引經濟能力有限的學生族群上鉤,等他們付出款項後,不是收不到貨,就是收到假貨或壞損的貨品。當然,利用網路詐財手法不是一成不變,它一再地推陳出新,現在有一種「網路釣魚」的電子郵件詐騙手段,他們是利用郵件來連上幾可亂真的造假網站,謊稱更新客戶服務或是更新帳戶資料,以便騙取受害人的帳戶密碼以及相關資料,這樣一來網路釣魚客就可以更方便地在真正的網站上竊取客戶的錢財,或者從事大筆消費,而帳單則由受害者負擔。更可惡的是他們在另一方面又詐騙賣家先寄出商品,不但騙走買家的錢,也將賣家的商品騙到手。所以,利用網路購物者必須小心,在拍賣網站上找到比市價便宜許多的電子商品時暫勿心動,更不可立即下標匯錢,以免收到的是一大包包裹裡,裝的竟是一個舊算盤,才警覺受騙而欲尋賣家負責,因為他們在騙到錢的任務完成後必定會消失無蹤於茫茫人海裡。


不僅是有形商品有此等問題,甚至於服務業也不例外,目前已經有很多參加旅遊團的消費者,利用刷卡買機票又享有旅遊平安保險的方式支付旅費,業者竟以「刷卡須多負擔手續費二至三%」,或「付現金可享折扣」,事實上這是違法的,消費者得拒買,或是保留證據提出檢舉,或要求退費。請商家開立明確收據,註明「手續費」字樣及費率,消費者可憑此收據,將店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商品名稱、商品原價格與刷卡價,加上信用卡卡號及聯絡電話等資料,告知發卡銀行,或向刷卡單上的收單銀行,要求退費,也可以向消基會提出申訴。因為根據九十二年十月修正實施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指的是發卡的金融機構)應確實遵守自律公約,嚴禁特約商店加收手續費,否則應與之解約,六個月內不得簽約。經民眾檢舉,而銀行又未確實執行解約者,主管機關可對發卡銀行處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由於網路購物是無店舖式的交易,交易的類型則可分成一對一以及一對多二種型式,前者是短期性的,沒有固定的拍賣時間,通常結標後網頁就關閉,比較沒有保障,為保障自己的權益,買家一定要在比較完善的網站下進行,網路上必須留下下標的紀錄,儘量不要和賣家私下議價交易。一對多的網路購物環境通常是一種長期性經營,在購物網或者網路商店進行的交易活動,這類型對於消費者有較多權益保障,此時,僅需注意的是網站是否有交易履約保障,亦即在交易的過程中,除買、賣雙方外,加入另一獨立的網路交易履約保障業者,並接受網路商家(賣方)與消費者(買方)之委任,網路交易履約保障業者在交易成立時即加入充任仲介角色,一方面收取消費者給付之款項,通知網路商店寄送商品,另一方面則俟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在鑑賞期間內發揮權利瑕疵擔保功能,在消費者沒有退貨要求後,方得將收取款項轉交付予網路商店。


總之,網路購物者在進行網路購物及交易之前應從心理層面、事實層面與法律層面來解決問題,在心理層面,這是網路購物者的內心調適功夫,例如,不要在網路上隨便輸入自己的銀行帳號或卡號,如不慎輸入也應盡快去電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另外對於交易的條件太好者或是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等應特別當心;在事實層面則應瞭解商業行為的本質,認知網路購物的外界環境,保持進行個人利用網路交易的必備高度警覺性,在不疑處有疑,特別是注意以下的事項,以確保具安全性:


( 一 ) 、查證賣家身份:包括是否為合法的業者,業者的名字、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聯絡管道,以及業者是否加入相關自律組織。雖然拍賣網站上有「交易評價」可供參考,不過如果購買單價較高的商品,還是建議網友多加詢問、仔細辨認,千萬不可以其為唯一的標準,最好能夠親自面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最為保險。


( 二 ) 、瞭解所欲購買的商品:由於消費者無法事先檢視所欲購買的產品,因此消費者在購物前應充分瞭解商品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若有資訊揭露不完整者,應向賣家進行必要的查詢,以確定產品符合需求。此種事前的防範所耗時間與心力可能不少,但是總之事後的救濟程序更節省勞費。


( 三 ) 、詳讀交易條款:應仔細閱讀合約的條文,瞭解交易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及運送費用、貨物遞送或送達的時間、付款的方式、使用的貨幣種類、產品的保證及保固、退貨的方式及發生消費爭議時如何處理等。


( 四 ) 、保障個人隱私權:消費者應瞭解業者蒐集那些個人資料及如何運用,所以在提供個人私密及財務資料時應特別小心,不可將所有的帳戶資料全盤曝光,更不可省略追蹤、觀察與查詢的功夫,以避免個人資料因為一時的失查或警覺性不足而遭到有心人士的竊取或濫用。


( 五 ) 、保存交易的資料:對於交易的各項資料,如合約條款或交易完成等資料,應以電子檔的方式儲存,或列印書面文件保存,只要是金錢的往來,都一定要留下「白紙黑字」作為憑證,才能確保自已的權益,在存檔時,不僅是交易的畫面,而且相關的主畫面與依序連結的畫面皆應納入,以作為以後發生消費爭議處理的重要憑證。


( 六 ) 、在選擇網路購物、拍賣平台時,應注意網路服務業者是否有提供過濾、申訴等服務,並建議採用貨到付款或面交的方式,避免交易糾紛。


進行網路購物應注意法律層面的問題,特別是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鑑賞期與第 11 條至 17 條的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因為消費者保護法僅規範消費行為,並未對網路購物加以排除,故不得例外視之,基本上,消費者的權利已透過此法而大幅揚升,商品製造人或經銷商應認知網路僅是交易媒介之一,並不得因為商品在網路環境中售出而得豁免於一切交易應負的法律責任,而且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對於商品製造人之故意所致損害有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故網路交易的經營者切勿以身試法;一方面,網路交易經營者對於消費資訊的規範,特別是標示義務、保證書與商品包裝皆有詳盡規範;在另一方面,消費者亦應認知商品責任的短期時效規定,即時提出請求,以免喪失應有權益。今後的立法方向更可能參酌美國國會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制訂了電子資金移轉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 ),並將電子資金移轉納入消費者信用保護法( Custo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CCPA )中。該法係為建立電子資金移轉系統中參與者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與責任,避免銀行以經濟上的相對優勢,訂定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而讓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也就是對於金融服務業者責任的加重,其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移轉之條款及條件之告知、移轉交易憑證之提供、錯誤解決程式、消費者對於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移轉僅負有限的責任與金融機構之責任等。


總之,因應之道是對於金額較高的電子商品最好採取面交方式交易,一來可確認收到的商品是否故障,同時也可避免被騙的風險。如果是上網路拍賣購物,由於賣家背景不一,買家最好先檢視一下賣家的歷史評價,如有疑問,可在拍賣資訊「問與答」中向賣家提問,通常價格低於正品太多,大半都有問題,有的是賣仿冒品,有的則是存心收了錢不交貨,下標前要三思。如果不巧遇上不肖騙子,一定要向警方報案或向平台反映,以免網友繼續受害。通常是留意賣家的評價是否正面與累積正面評價數,其點數當然愈多愈佳,再者是向信譽可靠的網路平台購買,選擇信譽可靠的網路平台當作交易媒介,平台有無提供至少七天的鑑賞期,萬一有任何問題,可要求退換貨,購物比較有保障。


在本案中 唐 先生的團購藥物其實是有風險的,一種是健康風險,另一種是法律風險,就前者而言,有一些產品並不適合在網路上購買,例如,利用團體購買醫療藥物或器材之現象,此時藥廠的態度會相對低調,並呼籲民眾要小心、確保貨物品質,因為花錢事小,萬一買到假貨或搞壞健康,都得不償失。而且透過網路購買,病友應小心拿到的是仿冒的或外國工廠製造的;以糖尿病血糖試紙為例,部分廠牌的試紙會因應鋪貨地區的氣候,設計特製的「乾燥配方」,較適合他國氣候,但卻容易在顯度甚高的台灣受潮,尤其試紙的品質攸關病友的血糖量測值,若有偏差,嚴重時恐怕會危害性命。就法律風險而論,依據藥事法規定,醫療器材須持有藥商許可證才可販售,倘若有病友在網路上發起團購,不論是先跟參與者收齊錢,再跟廠商接洽購買,或是由一人先墊錢,分發材料時才繳錢,這群人是基於共同的需求,即使只有一個人代表購買,之後分發的動作,不會被認定是「販賣」,並不違法。不過,若是沒有藥商許可證,卻在網路上宣稱持有某醫療器材來喊價或是拍賣,這樣的行為就違法了,依據藥事法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摘要:專題二:在 BBS 上的交易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上版日期:1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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