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李四在某入口網站把台灣的軍事機密蒐集起來放到該網中國站上讓中國網友查閱,是否涉嫌洩漏國家機密?
法律解析:
資訊社會有以下特性: ( 一 ) 快速傳播; ( 二 ) 大量傳播; ( 三 ) 成本低; ( 四 ) 匿名性高; ( 五 ) 犯罪證據採集不易。上述的特性使 資訊自決權成為一個重大的挑戰,因為 網路世界充滿了五花八門的內容,其中有些可能涉及法律責任,上述特性更吸引廣大的網路族流連其中,匿名性使瀏覽者敢於表達負面與正面的情緒與性格,但是虛擬的關係有時會觸痛現實的禁忌,挑戰人類信任、負責與利他的人性,故有人說網路除了正向的資訊內容外,亦充斥了許多不當資訊,簡單的用顏色來區分的話,大致可以分成黃、紅、黑、灰四種顏色。黃色代表色情,網路上充斥著很多的色情資訊,透過網站、郵件主動找上門;紅色代表暴力,很多網站標榜著血腥內容,內容都是血腥、暴力的言論、圖片及影片,加上線上遊戲流行,很多打打殺殺的遊戲成為小孩的最愛,無形中可能學習到以暴力處理事情;黑色代表靈異,例如接到一封郵件告知您收到此封信要於 10 天內轉寄給 20 位好友,做了就會帶來好運,否則就會厄運纏身云云,通常這些郵件是有心人士收集電子郵件地址的手法;灰色代表灰暗價值,宣揚不正確、負面的價值觀。在此情況下, 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更需各界留意。
例如,有些政治人物可能會在選舉時說些類似詛咒的不當語言,客觀上似乎是屬不受歡迎的「口頭禪」,並沒有侮辱或誹謗的意思,更何況,政治人物的健康情況或私生活應屬客觀可受公評之事。另一方面,依據言論者之內心主觀意識判斷,僅屬有意使選民投下不確定性較高的不信任判斷而已,若無用詞不當,內心雖有敵對,尚可因選舉活動可受公評事件的善意發言,而不具有可非難性。而且,在客觀上,有些話雖粗俗不好聽,但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貶損對話者人格的意思,與誹謗罪的主觀要件不符,故也難以侮辱罪相繩。僅能算是不雅的口頭禪,可與一些粗俗的話語同等評價,難認為這些口頭禪有損害他人人格之主客觀要件,至多僅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有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在網路上,類似此種灰色狀況非常普遍多見,由於罰責甚輕,若缺乏資訊自決權,實在難以解決此一亂相。
本案例所涉及之資訊雖然原本都是散布在網上的公開資料,也不屬於上述的任何一種顏色之資訊,就資料本身而言,它應該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產物,並無任何不法可言,但在站長妙手加工之下,該網頁做了整理的動作,其效果可能就大大不同,可能產生比上述 黃、紅、黑、灰四種顏色更為嚴重的後果。 因此,若在資訊時代不探討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的問題,其實是有潛在的風險。由於上述資訊若為我國軍方放置於網頁上之資訊,基本上並不符合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所規定之「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過,此些資訊卻是敏感性資訊。經過適當組合與分析,能對國防安全產生一定程度威脅。所以,網站板主應該自律而不從事此類行為。就像 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亦包括少數特立獨行、譁眾取寵言論,但若 在網路「股市全民開講」網頁發表「外傳軍方將發動政變推翻陳水扁!」的文章,指稱「根據最機密消息,軍方將正式發動軍事政變接管政權」、「隨後陳、呂兩人以專機飛往非洲邦交國尋求政治庇護,不知此一消息對股市是利多或利空?」等荒誕不經言論,則是逾矩之行,至於 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違反,必須檢視意圖影響股市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有無以影響某一特定股票價格而定。據此以論,甲所發表言論若不與某特定股票消息有關,甲的荒誕言論,一般人可辨識該內容並非事實,不可能影響整體證券交易市場價格,所以,甲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罪名。
在使用網路時,所有人必須有「君子慎獨」的自覺,若以為無人監管,則是天真想法,例如,由於盜版猖獗,根據 台灣商業軟件聯盟(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簡稱 BSA )在去年發表的數據顯示,目前國內企業使用盜版軟件的比率高達 51% ,雖然比起中國大陸的 90% 要來得低,但是比起其它先進國家如日本的 30% 來說,還是要高出許多,所以美國已經把華人列為第一取締重點,微軟公司針對使用盜版 Windows XP 的人已經想出對策, 微軟會在右下方會出現一個黃色盾(即自動更新), 若是按了它,是盜版者即被驗證偵測到上網地址、而且右下方會出現一個圖示 ( 畫個紅叉 ) ,以及電腦出現「非正式版」的字句浮現,或是「盜版非法」字樣。其技術特徵在於 微軟公司使用網絡掃描系統,如果被掃到有重複之序號 ( 以 XP 為限 ) ,將記下 IP 及相關資料。 IE6.0 以上版本就會自動提供傳給微軟, 在坊間流傳的破解或禁止傳送封包回微軟公司的程序,完全沒作用 。
在法律責任之平衡方面,必須權利與義務具有對等性,例如高雄金典酒店豪華雙人房一晚加自助早餐兩客,網路上原價七千二百六十元,推銷優惠價二千九百九十九元,但每天只限五間。不過,這套特惠辦法呈現在網頁上之資料,卻變成只要「五元」,而且沒有房間數的限制,但由於酒店業務人員在輸入時不小心搞錯了,在「元」的欄位上錯植「五」,而「五」應該是植在「套」欄位,沒想到這審核人員疏失造成錯誤。最後,該飯店決定以誠信為重,這一百十八間房間住一晚加附早餐每間只要五元,當天的收入總共為五百九十元,和原先預定要收取的卅五萬三千八百八十二元,差了卅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元。 此種線上契約是否成立?能否適用民法第 88 條錯誤意思表示撤銷?由於輸入資料錯誤,屬於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亦即,飯店之意思表示為「雙人房一晚加自助早餐兩客,推銷優惠價二千九百九十九元,但每天只限五間。」故飯店得基於 法律責任之失衡來 行使撤銷權是沒有疑問的,當然,若已訂房之網友受到損失,則可以依據民法第 91 條規定請求因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有損害之損害賠償。
在 BBS 站上的資訊自決權必須在網路的利用行為之前即先行建立妥當, 因為所有的法律案件處理最高原則是預防勝於治療,網路 的利用行為 自不例外,以網路上販售商品為例,若能在交易前敘明,則得以防止甚多紛爭,在買賣契約中應注意事項主要有如下述,其中第八款的紛爭解決機制更得作為後來的訴訟準據,在最壞情況下,即便爭議產生,亦有適當的出議處理機制來收拾令人困窘的局面:
1. 文字記載之產品規格與功能;
2. 產品之升級能力及可容性;
3. 買賣或授權使用範圍;
4. 保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完整;
5. 產品之維修與服務;
6. 書面的品質保證;
7. 契約終止條款;
8. 紛爭解決機制。
在本案中,李四作為一名知識份子,應該瞭解兩岸目前局勢雖比較和緩,但仍處於對立狀態,此一事實自無不容推諉不知,若其昧於此一認知而在入口網站把台灣的軍事機密蒐集起來,甚至於把經過整理後的資訊放到該網頁的中國站上讓中國網友查閱,無論其動機是出自促成兩岸人民的互動與認知現狀,進而達到推動和平的目標,或是鼓勵軍備競賽,造成兩岸領導人的不信任感。這些資訊具有大量招徠瀏覽人數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李四無論如何應自我克制,儘量提供一些非屬爭議範圍的資訊,而非是國防、外交、政治或是其它敏感性資訊,否則,可能甚易經由網路的傳播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除了可能有觸犯洩漏國家機密罪之外,也可能導致本身的名譽與信用受損;在司法當局方面,則應考慮到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之平衡,在保障憲法基本權的同時,儘量避免無限上綱此一罪責的適用,否則易產生寒蟬效應,終究不利於民主政治的推動。
總之,網路主宰了我們的資訊管道,影響了我們對於世界的認識,左右了我們生活方式的選擇。有人說在過去沒有網路時代,我們真的是一群毫無選擇的被動收看者,如今媒體與電視頻道皆百花齊放,外加上網路的互動性,其實我們掌握著資訊接收器的主動選擇權,理應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與不受操弄的抵抗力。然而,我們也不要忘記,網路頂多是多了「要看什麼」的選擇權,這一選擇權的真正效用是建立在「資訊自決權」的主導權基礎上,沒有此一權利,資訊科技其實祇是「一九八四」的老大哥角色而已。
在 BBS 站上的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 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