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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三:社會人士利用校園 BBS 站衍生的法律問題 友善列印
社會人士利用校園 BBS 站衍生的法律問題圖例_大圖

事實經過:


阿明在某大學校園附近開設一家軟體專買店,主要的客戶群是大學生,為了達到宣傳目的,阿明也時常利用校園 BBS 站與同學們互通訊息,有時候也提供一些軟體供同學們下載,或是不定時發布一些特惠措施給消費者,最近因為有某一特定行業人士也利用相同手法在網路上招兵買馬,以高薪為號召來招募一些急需金錢的女學生,以便從事陪酒或應召的生意,此一消息傳出後,引起各界注意,校方為平息眾怒,遂停止所有外界社會人士利用校園 BBS 站,阿明也無端受到波及,甚感不平,他覺得學校的電算中心不應該有如此的大動作,但投訴無門,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是好,請問社會人士究竟能否利用校園 BBS 站,若因而衍生法律問題,應如何解決?


法律解析:


現有各校提供 BBS 的服務對象不限定為學校教職員生,也包括社會人士,對使用者身分紀錄皆採最低度需求,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使用者之隱私。目前社會人士利用校園 BBS 站通常以校園周邊的店家為大宗,其次是一些販售軟體的企業,基本上利用校園 BBS 站之目的在於做好「敦親睦鄰」的角色,以便招徠更多的生意,故主要的法律問題是因為店家廣告或是消費爭議,但亦不乏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些社會人士提供的軟體來源有問題,利用駭客手段在網路進行盜竊,或是販賣上網帳號的案件,利用網路聊天室來結識無知少女,以便達到性侵目的,或是利用校園 BBS 站提供共享軟體而侵犯他人著作權,最近,全球首例以BT (BIT TORRENT) 軟體分享電影被控侵權罪名成立,香港法院判決網站「古惑天皇」的板主陳乃明入獄 3 個月,宣判後網友一片撻伐之聲,有網友指香港法官「令人髮指」。美國的微軟公司為了取締 盜版 WINDOWS XP , 使用網絡掃描系統,如果被掃到有重複之序號 ( 以 XP 版為限 ) ,將記下 IP 及相關資料, IE6.0 以上版本就會自動提供傳給微軟, 在坊間流傳的破解或禁止傳送封包回軟件的程序,也是沒用的 ,因為微軟在 IE 上早就設計好程式。


社會人士提供網上免費音樂下載的網站時常化整為零,成為了各唱片公司的頭痛問題,這種新的服務其實就是俗稱的 P2P 服務,所謂的 POINT TO POINT 的點對點服務在校園中更是受到歡迎,目前的統計中,在台灣比較流行的有 WINMX , EDONKEY , KAZZA , MORPHEUS , KURO 和 EZPEER 這幾種軟體,大陸方面比較流行的有 WORKSLINKS , PP 這兩種,但是實際上能達到這種 P2P 功能的軟體何其多,例如 MYCASTER 軟體不但能播放 MP3 音樂文件,而且還能連接網際網路與其它音樂愛好者聊天,連現在的即時通訊軟體 ICQ , MSN , YAHOO MESSENGER 幾乎也都可以達到這些 P2P 的功能,不僅能夠交換音樂、電影、軟體、違法文件等都易如反掌,套句新世代的話「下載、飆、搜、抓、破完全解決」。


在一九九九年掀起一股熱潮的 RIAA V. NAPSTER 案例中,其運用 PEER-TO-PEER 軟體使連上網站的使用者得以直接交換彼此的 MP3 音樂檔案,法院認定 NAPSTER 的網站提供的服務型態具有集中管理的資料庫系統,得以將未經授權的著作檔案進行組織管理,若於明知的情形下仍將該侵權檔案加以散布而未能監督防止,在沒有其他免責事由時,應負輔助及代理著作權侵害之責任。但在荷蘭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的 KAZZA 案中,該國法院卻認為 KAZZA 網站不必負責,兩者的主要區別如附件。


由附件之 NAPSTER 與 KAZZA 案的結果可觀察出各國對 散布電腦軟體的法律責任可能有不一致的規範,基本上仍有待上述的 網路架構、搜尋速度、有無提供實質的幫助、軟體是否有能力終止使用者侵權行為、搜尋的的訊息是否經過主機電腦、獲得經濟上之利益、有權力及能力監督侵害行為等因素來 釐清是否構成 輔助及代理著作權侵害 ,在網上以BT「點對點」電腦技術非法上傳有著作權保護之好萊塢電影,免費供網友下載,判斷的要點即在於此。


針對上述侵權行為,有人建議從技術觀點,社會人士必須利用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件註冊,對校內與校外使用者分別設立帳號相同、內容互通的影子網站 (MIRROR WEBSITE) ,防止不當侵權行為發生,特別是利用 BBS 站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並將其利用行為完全定位為私法屬性,一來可避免法律責任,再者,對於侵權人可隨時將其逐出,有效控管的可能性大增,將得到一種公平合理的使用情況。上述情況固非全無道理,但是技術上如何推陳出新,是否能一直有效控制不法使用情況,不會被突破,也不是沒有疑問的,僅得稱其為理想狀態。


在本案中,阿明時常利用校園 BBS 站提供一些軟體供同學們下載有可能觸犯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重製罪,因為電腦軟體程式是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保護的客體,此一重製行為即便沒有營利,對於罪名的成立與否,其實並沒有影響;至於與同學們互通訊息部分,基本上屬於言論自由一部分,應該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比較沒有爭議,故現在的問題是阿明若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受到停止使用網路,是否為一個行政處分,若是,當然可以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反之,則否。本文認為校園 BBS 站提供給社會人士利用並非一個公權力措施,所以不是一個行政處分,並沒有適用訴願或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的機會,充其量僅能透過類似陳情或請願措施來喚起學校管理當局的注意,事實上,學校通常在開放校園 BBS 站供予學生或社會人士利用時,已先訂有一使用規約,其中的條款之一是若違反使用規定可能受到停權的處理或是侵權行為自行負責等語,故阿明若認為無端受到他人的不當利用行為波及,可能的救濟方式也僅能主張學校不應因此而停止所有社會人士之利用,否則有不當聯結之嫌,或是另行簽訂契結書保證己身的行為絕對不會有問題,以便爭取繼續使用的機會,如此而已。


本案另一個問題點在於阿明本身的行為畢竟是違法的,祇是尚未被告發而已,雖然學校 停止所有外界社會人士利用校園 BBS 站並非起因於阿明的侵權行為,但也不得因而合理化其作為,若阿明欲繼續利用,恐怕非得停止以往的提供軟體供同學們下載之行為,除非阿明本身即是電腦軟體程式的著作權人,否則,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從情理面觀察,也使學校的電算中心有淪為法律上侵權行為的幫助犯之危險,恐怕不易獲得學校的首肯。

上版日期:1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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