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為了應付教授之三千字以上讀書報告需求,有感於中文基礎功不好,根本無法用中文完整表達思想,在此情況下,乾脆以貼圖與貼文方式是最簡便的方法,首先他先下載他人著作,充作自己的觀點。教授看完其報告後覺得似曾相識,遂逐一清查,發現有多位同學的報告皆來自於學校的 BBS 站上之共享資源,教授認為其既非自己的創作,又未表示來源出處,乃以抄襲發表於 BBS 站之文章為由,將以此方式發表報告者全部以零分計算。試問教授之處置方式是否妥當?學生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法律解析:
上述之事實不僅發生在學習報告,一般人與親朋好友間也常利用電子郵件轉寄一些感人勵志的好文章,雖然是出於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理,但是分享之動機僅是刑法第五十七條上科刑時應審酌的考慮因素之一,並非阻卻違法事由。侵害著作權其實區分為兩種態樣,一種是侵犯著作財產權,另一種是侵犯著作人格權。如果轉寄的文章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則轉寄時除了要注意此等文章是否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內,而且,即便取得他人授權利用,也僅能在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與利用方法內使用,若約定不明,則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而且,在轉寄時還要註明作者、出處,並且不得隨意以歪曲、割裂、竄改方式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否則有侵犯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的疑慮;另外,除非原作者已在文中註明歡迎大量轉寄,否則不可擅自大量轉寄,以免侵害原作者的重製及散布等權利。 常有 BBS 站的網友反映放置個人板上文章被偷,或是被掛在隱板 ( 非公開,只有該板網友才看得到 ) 的文章未經同意即突然地被貼到公開版。拿著資料與 BBS 站的主機管理人員理論,通常也都沒有下文,故僅能互相提醒,重要資料別放在板上,現在網路上卻出現了 pdf 破解的駭客軟體,雖說學術需要自由流通,不少國外圖書館或資料庫甚至於直接以 html 檔提供論文供外界參考,都可以直接重製,但他們希望查閱者能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引用時能夠冠上原著者的名字及出處,也就是作者的人格權必須加以尊重,否則,只要兩分鐘的時間就可以輕鬆破解,全國碩、博士論文全文盡收於自己文章中,似非著作權保護的本意。
除了上述語文著作的侵犯外,另外一種侵犯著作權方式是利用網路上點對點傳輸 ( P2P, peer to peer) 技術而下載他人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固然影音產品售價高是主因,但唱片等業者可與網路服務商合作,讓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符合需求的商品,以便能創造「消費者、網路商與唱片業者」三贏的新局面,在此一局面建立之前,由於其能大幅提升網路資源上傳與下載的效能,使得著作權的保護工作更加艱巨。使用者只要上網下載免費分享程式安裝後,就可以透過網路任意下載各類影音資訊與軟體,往往已經觸法卻不自知。另外一種涉及侵犯著作權方式是竄改歌詞,例如電影「無間道」被改編成爆笑版的 CD-PRO 2 ,周杰倫的「七里香」 MTV 被惡搞成 A 片歌詞版,恐怕都已侵犯著作權人之改作權。
上述的種種侵權行為皆起因於點對點傳輸技術的出現,由於點對點傳輸軟體取得容易,許多下載資源均不用付費,因此熟知網路資訊的電腦玩家,都知道可以上網找一些 eMULE 、 eDONKEY 或免費的 BT 論壇,下載熱門音樂、電影或電腦軟體,例如 Internet2 號稱能在 30 秒內下載完一部 DVD 畫質的「不可能任務」電影,以目前的網際網路下載速度是完全無法相比擬的。使用者大多是學生,儘管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保護智慧財產,由於這種行為頗符合人性貪小便宜之需求,欲以法律規範會造成人民對法律期待的落差,故這類侵權行為事實上是難以禁止的。據瞭解,去年國際唱片交流協會控告 Kuro 獲得勝訴後,由於判決認定下載音樂的陳姓會員有罪,當時曾經引起各界緊張,紛紛去電詢問檢警是否會大舉查辦會員;畢竟號稱有四十萬會員的 Kuro 網路中,大部分會員都不願意為了娛樂需求而弄的緊張兮兮的。
就法律觀點,點對點傳輸軟體之技術本身並不違法,違法的是將這些軟體作為侵權工具的人,但要查緝談何容易,即便可行,但因為該軟體的伺服器多設在國外,即便使用者被查出違法,頂多只抓到下游,上游提供資料軟體供人傳輸的大戶卻難以根絕。因此,唯有建立正確使用網路資源的觀念,才能真正保護智慧財產,否則,「薪不盡,火不滅」,難以竟全功。
根據目前著作權法規定, 第 22 條至第 29 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編輯權、出租權與散布權等權利,所以若將他人著作下載,或進一步傳送給他人,已侵犯了著作權法第 91 條以下的刑事責任規定,若著作人意圖銷售而重製,或重製於光碟,或以重製為常業,則其處罰更重,當然,第 88 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必須承擔;總之,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 不論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文章,均受到法律的保護,單純的下載係重製行為,已有上述之民、刑事責任,若更進一步竄改,則涉及改作的侵權,因為透過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將原著另行創作屬於改作權,若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從事這樣的行為即是違法;一般的侵害最高可處以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之為常業,還可能處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教授認為同學的報告既非自己的創作,援用他人著作卻未表示來源出處,逕以自己的名義發表,乃以抄襲發表於 BBS 站之文章為由,將以此方式制作報告者全部以零分計算,這其實已經是非常寬宏大量的做法,因為上述行為是有民、刑事責任規範,教授若要豎立威信,大可逕行告發,使重製他人文章的學生受到法律制裁,但畢竟學生們是為了作業需求,性質上比較傾向第 52 條之為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故已從輕發落,僅祭出家法而已。
因此,大多數家長們控管子女電腦使用,頂多僅限制上色情、賭博或交友網站,卻不知道子女透過點對點軟體的下載或上傳行為,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等到一大串的前科表交付給家長過目時,他們還是充滿迷惑的眼神,「我的孩子除了上學外都關在書房內,怎麼可能有這麼多的前科?」,充實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知識不但是師生的課題,家長及社會大眾也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