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青平日愛玩部落格,因為這個角落使她享有平時課堂上所沒有辦法呈現的滿足感,她可以儘情發揮自己的高度想像空間,把最喜愛的作品加以整理後以最美麗的方式呈現,並且號召知心好友加入此一分享空間,小萍就是經常上網瀏覽的網友之一,起初小萍與諸多網友一樣,並不覺得把小青的文章或圖片下載後轉寄給其他朋友有啥大不了的,但在上過法律與生活的通識課程後,她感到有點不對勁,甚想知道到底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把部落格的著作公開有什麼問題?
法律解析:
一種叫做「 Blog 」的系統,一直潛藏於網路世界的幽暗面;如今這套系統逐漸在正式場合露臉。它讓個人出版、個人新聞報導變得真實而容易,同時也讓網頁內容的提供者,能夠輕易地維繫著整個頁面的枝幹架構。它讓文字的內容更能夠貼近讀者的目光,它喚起了無遠弗屆網路王國中的新脈動;無論想要觀察這個世界的心跳,或參與其中、或帶頭發難,都不該忽略了這個新玩意兒。而這個稱做「 Blog 」的工具,也就是本文所要加以闡述、剖析的。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故在哪兒表達並非重點,表達方式是否具有原創性才是關切重點,原則上也不排斥同時創作,故網路環境更有利於著作權的取得,雖然它也意謂著作被侵權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了, 作品數位化後著作權仍然屬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重製等都屬於侵權行?。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申請各種臨時措施 。近幾年來,網路小說、 BBS 上的爆笑日記、超人氣轉寄的羊肉爐故事,到現今流行的 Kuso (惡搞)文化。網路不斷成為出版界取材的對象,隨著台灣網路族從 BBS 跨越到個人新聞台和部落格的發展進程,最近甫出版的新書也紛紛貼上第一本由「新聞台」或「部落格」出書的標籤。想知道網路文學已經發展到什麼境界,如果沒有聽過「去死去死團」或「 Orz 」,你可能已經大大落伍了。基本上,部落格特別能表達網路文學專有的,由集體網路族共同塑造出的特殊趣味和文化,其網路文字有自成一格的圖像風格,無論是化為紙本出版或是以數位方式呈現,呈現其中注音文、顏文字和火星文的符號性,達到原創性的要求並非難事。
網路世界裡的 BBS 、聊天室以及交友網站,大大滿足了網友們的娛樂與同儕需求,即便兩個素未謀面的人,也能在這個新興「電腦中介傳播」的交友機制中,透過文字進行了解與互動。也正因網路交友的特性,毋須面對面或透過語音溝通,對那些個性內向害羞、不擅言詞的人來說,的確是一種結交新朋友的好方法。由於網路交友的需求與日俱增,介面和功能也大有突破,發展至今, MSN 與 Yahoo! Messenger 已成為最熱門的線上聊天工具,部落格更是具有族群屬性的一種交流工具。為了讓互動更富真實性,這些介面還提供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要顯示照片、或自由啟動線上語音及攝影機等功能,就宛如「視訊」一樣,既看得見也聽得到對方。而網咖穩定的連線狀態與寬頻速度,可以避免聊天被中斷,所以很多人也會到網咖上聊天室、交新朋友。
在使用網路的過程,有幾個特別需要注意使用者禮儀 , 瞭解各介面的使用規範,並加以遵守,尊重網站管理者,不要以為匿名性而不具約束力量,若因而觸犯隱私權與著作權,往往得不償失;對於刊登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若其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且並未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或註明出處的,可能構成侵權;即便取得授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也應當被認定?侵權。何以要求如此嚴格的規範,因為著作權的保障是知識工作者脫離貧窮的大好機會,很多現代作家的作品都是從網路上發的,現在反而有些傳統的作家 到網路上找題材,例如,痞子蔡、藤井樹、敷米漿等網路作家竄紅,但網路小說始終不脫輕薄短小、愛情、幽默等題材。無論題材為何,祇要具有原創性,取得著作權的保護與題材是否正經嚴肅無關,所有的利用行為必須經著作人同意。更具體的說法是利用部落格做為出版社新書的打書宣傳管道固無不可,但若替部落格的版主將發表過的文章出版成冊,即便屬個人留念性質,而非出書銷售,也要取得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
有人質疑部落格的創作人皆屬年青朋友居多,甚至於有孩童,何必計較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此一問題,由於我國的著作權法並未區隔保護對象之年齡層,僅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祇要有創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因而 部落格的著作創作人年紀多少,學歷多高,資產多少皆非重點 。而且,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則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編輯權及出租權。
應予注意者, 部落格的著作並非完全是語文著作,雖然以語文著作、錄音著作或美術著作為大宗,但也可能有其它類型的著作,例如, 個人用 V8 攝影機所拍攝之影片,係屬於視聽著作,若請他人拍攝,由自己充當影片中的主角,即便攝影機的所有權人是你,主要人物也是你,但該拍攝之人卻是著作人,不可不慎,自拍攝完成時起,此一受委任拍攝之人即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出租及散布之權利,除非在委任之前已先要求其放棄這些權利,否則這種始料不及的主張其實是有法律根據的。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沒有得到對方同意而將他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上述之著作人格權,所謂同意,依民法之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要約與承諾是否合致的問題,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則視情況而定,比較複雜,必須視個案而定,例如,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作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此時即便未明示同意,應該沒有著作權侵權疑慮。在部落格中, 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著作人上傳於 部落格中的 著作,基本上是一種侵犯 公開發表權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 款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著作權人若因而有著作財產權之損害,亦得依據第 88 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小小部落格中隱含大大的危機,網友們應該小心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