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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題十三:BBS 站上的交易行為是否需要課稅 友善列印
BBS 站上的交易行為是否需要課稅 圖例_大圖

事實經過:


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於 民國 94 年 5 月 5 日 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積極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依財政部 94 年 5 月 5 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32280 號函,給予網路拍賣業者自上述規範發布之日起六個月的輔導免罰期。電通公司為經營電子商務公司,聞訊後大為惶恐,不知如何應付此一變局。


法律解析:


電子商務依完成交易之方式,可分為三種類型: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 企業對企業 ) 、 B 2C (Business to Customer , B to C ,企業對消費者 ) 及 C 2C (Customer to Customer , C to C ,消費者對消費者 ) 。所謂 B2B ,係指企業與企業間透過網路,彼此配合,以進行整合的運作方式,改善相互間的經營效益之謂。所謂 B 2C ,係指企業在網路上直接接受來自於客戶的訂單,例如網路購物、證券公司網路下單作業等是。所謂 C 2C ,則係指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互動交易行為,例如偶爾上拍賣網站拍賣物品者。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認為,凡以電子方式進行商品及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者皆謂之。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認為,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即屬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認為,係指商業交易,包括組織與個人基於文字、聲音、視覺化圖像等在內的數位化資料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歐盟對於利用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歐盟居民,不論該網站是在歐盟或歐盟以外之外國網站,都應支付 20% 的加值稅 (value-added tax) ,而美國雖於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通過「 網際網路免稅法案」 (Internet Tax Free Act, ITFA) ,對於所有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相關活動停徵任何租稅三年,由於此舉顯然使得電子商務活動有流向美國之虞。


由上述各國規定可知運用電腦網際網路進行各項有金額往來之電子商業交易行為乃電子商務之狹義定義,而其廣義定義係指結合資訊科技與各種通信技術,並透過電腦間連線以電子化方式從事各種商業活動者。我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有鑑於此一潮流之勢不可擋,於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所公布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則謂,凡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即屬之。網路拍賣方面,國外因為跳蚤市場普及,因此網拍並不盛行,國內現象比較特殊。國內除了以公司為賣家的網路交易外,最特殊的是網路拍賣族群,特別是最近一、兩年網拍才蓬勃發展。


關於「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網路交易課稅消息一傳出,立刻引起許多網路商家的反對聲浪與疑問,「為何政府可以任意創設或增加人民租稅負擔?」「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認為已不實用的二手商品,是否也需要課稅?」「以個人、個體戶方式經營的拍賣商家每月貨源、收入皆不穩定,是否亦須繳稅?」「是否在 Yahoo !奇摩或 e-bay 賣東西才須繳稅,在其他網站就不用?」各種問題紛至沓來,其實,上述規範內容均係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架構下,採取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之原則,以達到營業人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政府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任意創設或增加人民之租稅負擔, 依據我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除非其屬於同法第八條與九條之免徵營業稅項目之一,否則,若財政部將網路交易列為課稅對象,似屬必然,因為包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美國、日本、澳洲等國的網路交易也都要課稅,其中又以澳洲的規定最完備,嚴格要求業者在網頁上打上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等公司登記資料,提供稅捐機關查核。


在交易的內容方面,但國內情況比較複雜,網路交易市場除了個人戶,也有公司戶有的賣二手商品,有的賣轉手的二手商品,除了消費糾紛多,管理起來也不容易。國稅局當初規劃網路交易課稅時,原本要將網路拍賣排除,但因為在蒐集資料時,發現網路拍賣市場不僅限於「個體戶」,有更多的是「經常性」賣家。其中最普遍的是,家中長輩原本就經商,年輕一輩比較熟悉網路,因此直接把家裡的東西拿到網路上拍賣,成本因此壓低不少,議價的空間也高,成為網拍的大戶,因此財政部主張將網路拍賣族納入課稅範圍。


依據財政部公布網路交易課稅標準草案, 網路交易課稅的標準大體上亦依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即營業人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下同) 6 萬元就必須繳納「營業稅」,稅率則是月營業額低於 20 萬元者以 1% 計稅,高於 20 萬元以 5% 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 5 萬元以上,則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個人出售日常使用的二手商品 ( 包含他人贈送或買來尚未使用的商品 ) 則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本文認為這種規範不符實際,若 只要上網拍賣貨物,一個月超過三、四次以上,且每月交易金額超過六萬元者,就要課稅,則拍賣人大可化整為零,逃避此一規定。至於將課稅方式區分為「營利事業」和「個人」兩大類,在個人網路交易部分,財政部考慮對「單一或偶發」的網路拍賣交易,不列入網路課稅範圍,交易金額也不以六萬元設限,主要是因為有些消費者,只是「偶爾」上網去拍賣自己的「二手貨或舊商品」,不像商家有頻繁的貨品進項或出項,所以不會列入網路課稅範圍,而營利事業的網路拍賣交易則必須課稅,其實也有相同問題,是否能達到預定的稅收目標,誠值懷疑。而且, 依據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至於所謂營業人依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則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因此,網路商家 ( 包含個人 ) 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且「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 6 萬元」,即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以便符合稅法的公平原則。


從上述規範中,可歸納財政部以「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 6 萬元」、「營利」、「堆貨」為要件,網路商家才須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額,然而,何謂「營利」?何謂「堆貨」?依財政部之解釋,是否為「營利」事業的判斷標準如下:


‧  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  有進貨、銷貨行為;


‧  並非銷售個人「日用品」;至於房地有無供堆置營業貨品則有二項認定原則:


‧  有無堆置貨品之事實;


‧  堆置的貨品是不是與拍賣之營業貨品有關。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國稅局要調查課稅資料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任何公司、行業都是一樣。國稅局因而在最近發函通知多家網路公司,表示基於稅捐稽徵業務需求,要求網路業者提供所有 .tw 網域登錄的營業人資料,否則將依稅損稽徵法第 30 條和第 46 條第 1 款,處 3,000 元至 3 萬元罰款,而且可以連續罰;網路業者表示,此次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國稅局要求業者提供「全部」網域登錄的營業人資料,如果是國稅局提出可疑的「個案」名單,業者一定會全力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但此次國稅局卻要索取全部資料,基於客戶的個人資料保護等理由,實在很難照辦。業者說,國稅局的動作不符「比例原則」,且相關資料歸屬於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 );另外,因辦理營業登記,隨之而來的房屋稅、地價稅問題,因營業用與非營業用房地適用稅率之不同,使許多以個人模式經營之網路商家成本增加,引發許多個人網路商家之抗議。因此依賦稅署日前所訂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即規定,如網路交易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若住家房屋有堆置營業貨品之情事,仍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營業用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總之, 網拍課稅雖引起許多網路商家的不滿,但筆者認為基於租稅公平,無論是實體商家或是網路商家皆應予以同樣的標準課稅,但營業稅在跨國時由何國課徵,扣繳義務人為何人,如何防止雙重課稅問題,皆是想設立購物網站者必須要面對的問題,事實上,由於網路的跨國特性與交易的隱密性,特別是在新興的網路之商務交易上,執行起來仍有諸多困難處。有些問題本身即是處於灰色地帶,答案更是渾沌不清了,因此, 網路交易租稅有待更進一步釐清。

摘要:專題十三:BBS 站上的交易行為是否需要課稅
上版日期:10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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