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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專案十八:「超鏈結」方式有無侵犯著作權疑義 友善列印
「超鏈結」方式有無侵犯著作權疑義 圖例 _大圖

事實經過:


甲公司是一綜合性網站,但是娛樂新聞略嫌單薄,為了克服本身缺點,增強該網站的瀏覽人數,在未經同意下利用視框連結技術直接截取乙網站的娛樂新聞;由於此舉將減少乙網站的娛樂新聞瀏覽流量,從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潛在商機,但此一連結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呢?


法律解析:


全球資訊網經由「超鏈結」( Hyperlink )功能的貼心設計,超鏈結的方式大致可分三種,其一是超文字鏈結方式,完全是以文字設計,就一段文字或是網站名稱或網址,以不同的顏色或字型,或加上底線的方式來呈現。鍵擊該處即可前往被鏈結的網站,運用這種方式,使用者在同一個時間,只能在電腦螢幕上看到一個網站的資料;其二是圖像鏈結,利用超鏈結方式將前往他人網站抓取的圖案插入自己網頁。運用這種方法,使用者在電腦螢幕上所見到的畫面,是設計者所有的網站內容以及用圖像鏈結技術插入的圖案,這種情形很類似在報紙的文章中插入照片, 此處所謂的圖像,可包括圖形檔或動畫檔的型態;其三是 視框鏈結,以視框將網頁分隔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可同時呈現不同的資料。網站設計人可利用此技術將其他網站的資料顯現在自己網頁的某一視框,而本身網站的其他內容仍然存在。


超鏈結讓使用者可以輕鬆的經由網頁中某個關鍵字或圖案所構成的超鏈結,鏈結到另一份相關的文件資料;並可再由這份文件鏈結到其他相關的資料,輕鬆自在的遨遊網路世界。例如:如果您想找份工作,可以先進入 yahoo 首頁找尋相關資訊,當您找到人力銀行的廣告圖案,將滑鼠移至該圖案上會發現,游標由箭頭轉為手指顯示那圖案是個超鏈結點,按下滑鼠就可以到人力銀行中看看有哪些工作機會;並可再經由網頁中其他的分類超鏈結到您想要的資料所在網頁。對於使用者而言,不需要辛苦的輸入一長串文字與數字,超鏈結技術實在是一個便利又好用的工具。


對網頁設計者而言,超鏈結也是一種非常方便又有實質幫助的技術。網頁設計者只要以 HTML 語言指示電腦,自動將鍵擊鏈結點的人帶領至被鏈結網址的所在地即可,並不需要被鏈結網站站主的任何幫助。利用超鏈結的技術可以方便使用者鏈結到有興趣的網站,因此,分類整理良好的位址鏈結表( link list )可以提昇使用者再度光臨的意願,增加自己網站造訪的人次。目前網路廣告大多是以網站的造訪人數或鍵擊率( hit rate )來計算廣告費用;網站造訪人數的增加,也可以為自己增加廣告收益。


超鏈結技術的發展原本就是為達到資源共享的宗旨,十分符合網路自由的精神。試以王維的唐詩加以說明:「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若是牧童僅單純地比劃一下方向,當然不能說牧童是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但是牧童若是帶著王維上路,並且媒介成這一筆交易,則法律上就不放過牧童了!隨著網際網路日益商業化的結果,此一爭執點亦在此處,看好網路廣告市場的商人利用超鏈結技術的特性,搭別人的便車,企圖以小成本的製作,造就龐大的廣告利益。就法論法,超鏈結技術的運用,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甚至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另外,因為超鏈結可以繞過網站廣告所在的網頁,直接引領使用者到他人網站中的其他網頁,間接的影響被鏈結網站主人的經濟收益。


在英國雪特蘭時報( Shetland Times )案中, 被告被控指出,在雪特蘭新聞報電子報中,逐字複製原告雪特蘭時報頭條新聞的標題,同時將新聞標題以超文字鏈結的方式,讓讀者可以直接鏈結到原告雪特蘭時報的網站閱讀該條新聞的內容。但是這樣的作法,卻讓網路使用者避開原告廣告所在的首頁,直接閱讀新聞內容,造成原告雪特蘭時報的經濟損失。原告因此向法院請求禁止被告作鏈結。這個案子後來被蘇格蘭民事最高法院,在 1996 年 10 月 24 日 作出暫時性禁制令,命令被告雪特蘭新聞報移除其網頁所有可鏈結到原告網站的超鏈結。法官的裁定理由指出,原告發行電子報最重要的是看好網路廣告的潛在市場,建立網站的知名度,並藉以賺取廣告費用。但是被告雪特蘭新聞報,未經原告同意自行鏈結其新聞內容的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原告的廣告收益損失;但法官認為,長期看來是很有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失。 法官認為原告之所以發行電子報,是看好網路廣告的潛在市場,希望經過其努力經營,能建立網站的知名度,並藉以賺取廣告費用。被告雪特蘭新聞報未經原告同意自行鏈結其新聞內容的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原告的廣告收益損失;但法官認為,長期看來是很有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失。


在 美國華盛頓郵報案( Washington Post )案中, 原告包含華盛頓郵報( Washington Post )、時代週刊( Times )及 CNN 等知名的報紙、雜誌及電視台,被告則為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家只有五名員工的公司—全面新聞( Totalnews )。被告在其網站利用視框鏈結的技術提供原告網站上的新聞或文章。當使用者經由全面新聞鏈結到原告的網站進行瀏覽時,原告的首頁會侷限在螢幕某處由被告所設計好的視框裡。此時原告的網址(例如 CBSNews 的網址為 http://w3.cbsnews.com/cbsconv/home/ )並未呈現在螢幕上,反而是被告全面新聞的網址( http://www.totalnews.com/ )、選單( menu )及廣告會呈現在原告網站內容的四周,被告全面新聞的網頁除了原告網站的內容及旁邊由被告提供的廣告視框外,並未提供其他內容( content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過其同意而進行鏈結網站的行為,等於是利用原告辛苦經營的網站內容而增加全面新聞網站造訪的人數,進而賺取較好的廣告利潤。這種作法可說是一種「寄生蟲」的行為,更會讓使用者發生混淆誤認,誤以為原告網站內容為全面新聞網站內容。


上述之甲公司為一綜合性網站,因為娛樂新聞略嫌單薄,為了克服本身缺點,增強該網站的瀏覽人數,在未經同意下利用視框連結技術直接截取乙網站的娛樂新聞,可能觸犯下列的著作權法責任如下:


(一)、超鏈結是否侵害著作權中之重製權?


基本上超文字鏈結、他人所有圖像鏈結、框視鏈結及深層鏈結均無侵害著作權重製權之問題。然超文字鏈結中若有重製他人書名、歌曲名稱或圖片時,是否應類似紙本文章一樣,應「引註」?本文認為雖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然一律要求設置鏈結者「註釋」,在網頁製作實務上,可能有所困難,而且破壞網頁畫面的美觀及編排,也影響使用者瀏覽時的方便性,故原則上網站名稱、書名、歌名及新聞網站之標題,應可以自由作為超鏈結之文字,且解釋上,可認為超文字鏈結就像文章中的「註解」,閱讀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去查看相關的資料。因為 Internet 的自由的特性,當某一網站將其資料放置於 Internet 時,除非其明確表示拒絕鏈結或要求鏈結須另經授權,否則等於默認了別人可以以「註解」方式引用其網站資料。此種解釋,方可符合現實網路的特性。


(二)超鏈結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傳輸權?


從促進 Internet 發展的觀點來看,超鏈結為網上大量的資訊得以迅速、廣泛的傳播提供了技術保障,為網路使用者全面、快捷地獲取資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在某種程度上,這與搜索引擎具有同等的作用。人們普遍對搜索引擎能夠理解和接受,那麼對於超鏈結,法律也應當給予必要的包容,如果簡單地認定超鏈結一定會侵犯公開傳輸權,適必引起的諸多訴訟將影響網路的良性發展,惟如認為超鏈結能漫無目的侵害他人之公開傳輸權,將導致網路世界法規範限制之薄弱,應視個案加以規範。


(三)超鏈結是否侵害散布權?


揆諸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2 款所謂之「散布」,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依法條文意解釋,「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嚴格來說,似指「有形物散布」而言。至於透過網站之鏈結,嚴格而言似不屬於散布的概念範圍,惟仍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四)超鏈結是否侵害改作編輯權?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28 規定,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故 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若取得授權,應當重新形成一個新的改作物或編輯物;反之,則構成侵害改作權。


(五)超鏈結是否侵害公開展示權?合理使用如何判斷?


揆諸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關於合理使用之判斷因素,在修正著作權法時係完全參照美國著作權法 107 條而制定,故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美國 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案之見解,深值我國司法實務參酌,特別是對於潛在市場影響的部分,宜有具體數據支持,足以產生令人信服之說理。不過,有關我國著作權法之公開展示權與美國之播放展示權,規範上有所不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27 條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著作權人若將其作品上傳至網際網路,已經公開展示了,應認設置鏈結者似無侵害其公開展示權之可能。

 

摘要:專案十八:「超鏈結」方式有無侵犯著作權疑義
上版日期:1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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