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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4 )學校教師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歸屬 友善列印

內容摘要 

  

我國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補助、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專利權,原則上除經該機關認定應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執行單位所有,亦即歸屬執行該計畫教師所任教之大學校院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並由該大學校院負責管理及運用該專利權。

 

是以,大學校院教師執行政府機關補助 、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原則上 執行該計畫的教師是發明人或創作人,但是該教師所任教的大學校院,擁有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校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校院獲得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案例事實 

 

黃宗揚 教授任教於南部某私立科技大學光電研究所,他去年所主持的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領先全球研發完成複合全像顯像技術,人們使用該技術後,將不需配戴三D立體眼鏡,用肉眼就可以看到虛擬立體影像。這項名為「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若應用在婚紗攝影,將可讓新人婚紗照的立體影像飄浮在眼前。

黃 教授表示,結合攝影技術和彩虹全像技術的立體影像展示技術,是近年來全像技術發展的主流之一。利用光學干涉原理,把被拍攝的物體紀錄在高解析的感光底片,製作成全像片,再利用白光照射,達成展示三D立體影像的目的。以往的立體影像是呈現在屏幕之後,本研究案的研究成果「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影像可以飄浮在屏幕之前,更具真實感。而且,以往只能看到部分角度的影像,透過圓盤型全像技術,將可看到三百六十度的三D影像,彷彿像魔術般神奇,令人大開眼界。

相較於美國、日本發展出的圓柱、圓錐技術,上述 黃 教授所研發的「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就像CD製作技術一般,具有大量生產、廉價的優點,如果結合電子、通訊等相關領域科技,還可望發展出全像放映機、全像印表機甚至全像電視等。如果運用在信用卡或鈔票防偽技術,影像可望更立體,讓防偽技術再升級。 黃 教授透露,已有CD光碟片廠商與他聯絡,希望利用該技術提供立體防偽,取代目前的防偽技術。

 

黃 教授目前正積極將上述技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一旦獲得核准公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將歸屬國家? 黃 教授任教的大學?或是 黃 教授個人?

 

法律分析 

 

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對於科技研發的推動不遺餘力,為了確立政府推動科技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該法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該法第六條規定:「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

 

由於該法僅抽象規定,得將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發成果,亦即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至於實際具體可行的辦法,則必須由各主管機關,依據該法於上述條文中所明定的原則,訂定相關法令施行,規範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運用。

 

行政院國科會依據該法上述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則有更明確的規定:

 

一﹑研發 成果 之 歸屬

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其第四條規定,資助機關就歸屬於 研究 機構或企業之研發 成果 ,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補助、委辦或出資金額占總經費 50% 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二﹑研發 成果 之收入

研發 成果 之收入,公、私立 學校 或從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之政府機關,應將收入之 20% 繳交資助機關,其他 研究 機構或企業則繳交收入之 50% 。研發 成果 由 研究 機構或企業負管理及運用責任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例分配給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責任者,應將一定比例分配給創作人、 研究 機構或企業。 研究 機構或企業就其研發 成果 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及分配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應用。

 

此外,國科會所制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 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中,也規定國科會所補助的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除經國科會認定為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計畫執行單位所有,並由計畫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以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補助之研究發展計畫,該計畫所獲致之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帷就歸屬於 執行單位 所有之研發 成果 ,國科會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補助、委辦或出資金額占總經費 50% 以下者,由國科會與執行單位約定之。

 

在本案例中, 黃宗揚 教授所主持的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該技術的發明人為 黃 教授,但是 黃 教授所任教的該大學,擁有該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獲得該技術的發明專利權。

除上述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外,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例如 經濟部科專計畫或是業界科專計畫, 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該政府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亦 歸屬執行該計畫之教師所任教的各大學校院 。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上述辦法中通常均明文規定,該校教師利用該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究,其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以及其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移轉與授權,與權益分配之相關規定。

 

為執行各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與授權之事務,各校通常均於上述辦法中,明訂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置委員多人,通常以該校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相關學院院長、研發處相關委員會委員、校內外技術專家、法律學教授、律師與專利專家組成;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召集人得針對個案召集相關委員組成審議小組,執行該委員會之職權,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上述委員會之職掌,通常包括:一、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或授權之審查。二、審議相關人員及單位所需負擔費用之比例。三、審議專利維護之必要性。四、審議技術移轉或授權之簽約金、授權金及其他衍生利益之分配比率。五、其他專利及技術移轉或授權之相關事宜。

 

上述辦法中,通常並明文規定,該校教師利用該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究,其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以該大學為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該專利權歸屬於該大學,其所發生之專利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由該校分攤

 

若 學校 教授有興趣申請專利,則須注意在發表學術論文時,應儘量避免揭露專利技術的內容,即使有必要揭露,亦應於揭露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否則,即會被認為不符合「新穎性」的要件,無法申請專利。

 

專利具有屬地性,因此,務必要對申請專利的國家詳加選擇,以避免專利保護不完整,而使其商業價值受到嚴重減損。

 

此外,依據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 研究 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 之 歸屬 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因此,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專家建議 

 

我國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 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所獲得之研發 成果 ,除經資助機關認定 歸屬 國家所有外, 歸屬研究 機構或企業所有。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補助、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專利權,原則上除經該機關認定應 歸屬 國家所有外,全部 歸屬 執行單位所有,亦即歸屬執行該計畫教師所任教之大學校院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 並由該大學校院負責管理及運用該專利權。

 

是以,大學校院教師執行政府機關補助 、委辦或出資之 研究 計畫,該計畫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原則上 執行該計畫的教師是發明人或創作人,但是該教師所任教的大學校院,擁有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校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校院獲得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 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 而係 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 發展 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 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 成果 ,鼓勵創新研發。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 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 應與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參考依據 

  

•  專利法第七條:「Ⅰ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

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Ⅱ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Ⅲ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 研究 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 之 歸屬 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  專利法第八條:「Ⅰ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

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僱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Ⅱ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Ⅲ僱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權益者,無效。」

 

•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Ⅰ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Ⅱ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Ⅲ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 各機關 ( 構 ) 為施 行本法第六條及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另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

摘要:案例(4 )學校教師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歸屬
上版日期: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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