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教育部重申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法運作並具公共性及自主性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曾新元科長    電話:02-7736-6155
 今(19)日有關世新大學學生勞動權益行動小組、師生代表及高教工會等團體所提私立大學校院董事會運作建議,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為鼓勵私人興學及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自然人或法人經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申請設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其資金及不動產產權均登記於學校法人名下,且運作及監督事項,均應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具公共性及自主性。

 

二、私立學校董事會每屆董事改選前,需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名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經董事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半數同意之法定程序後,才正式當選下屆董事,俾使私立學校董事會活絡運作,並未有世襲董事制度;董事會另得依其捐助章程規定選聘專任董事(長)、監察人,以協助董事會業務推展。但董事會因聘任專任或兼任董事(長)、監察人之支出,應符合「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規定。



三、學校法人董事會屆期改選後需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將法院公告變更事項報部備查,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另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預、決算,則應適當揭露專、兼任董事(長)、監察人支領報酬、出席交通費情形,並依規定時限內報部備查後,置於學校網頁公告周知師生,供外界監督。教育部亦依私立學校法所賦予職責,不定時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及其他事項,以瞭解學校財務狀況。學校法人董事(長)、監察人,如經查有侵占、挪用或未依規定借用學校之設校基金或其他財產者,教育部將扣減私校獎補助款,並依法限期命學校法人促其歸還,屆期未處理致學校法人損害者,則由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負連帶責任補足之。



四、另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範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監督學校職權,並應尊重校長校內行政職權,不得干涉學校行政事務;且大學法第15條業明定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校務會議,應納入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提供相關代表人員針對校務運作適時發表意見,以作為意見交流平臺。

 
上版日期:103-05-19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