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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案作業

送立法院查照之法規應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法制處 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送立法院查照之法規應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行政院秘書長函         

801130日台80規字第38022

主旨:立法院秘書長函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俾供參考,請轉告一案,表示:應再轉知本院所屬機關切實照辦,請查照。

說明:依立法院秘書長80118日(80)台處議字第3095號函辦理。


摘要:送立法院查照之法規應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上版日期:9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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