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立法院查照之法規應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行政院秘書長函
80年11月30日台80規字第38022號
主旨:立法院秘書長函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俾供參考,請轉告一案,表示:應再轉知本院所屬機關切實照辦,請查照。
說明:依立法院秘書長80年11月8日(80)台處議字第309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