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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制作業規定

母法修正時,子法應即時配合修正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法制處 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母法修正時,子法應即時配合修正

行政院函

78 年 9 月 5 日台 78 勞字第 23839 號

主旨:各機關於修正母法時,即應著手有關子法之配合修正工作,以提高行政效率。如母法修正公布後,半年內仍未能提出子法之修正草案者,主管機關應有所說明,請 查照注意辦理。

 

上版日期:9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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