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法修正時,子法應即時配合修正
行政院函
78 年 9 月 5 日台 78 勞字第 23839 號
主旨:各機關於修正母法時,即應著手有關子法之配合修正工作,以提高行政效率。如母法修正公布後,半年內仍未能提出子法之修正草案者,主管機關應有所說明,請 查照注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