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1年9月14日院臺綜字第1010141916號函辦理。
二、未來除法律規定應由院訂定或應報院核定方能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其規定事項涉及重要政策,或涉及2個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內容有爭議者仍須報院外,其餘施行細則無庸再報院核定,惟於發布後仍應送行政院備查。另現行施行細則中有關應由院訂定或應報院核定之規定是否確屬需要,各機關亦應繼續適時檢討修正。
三、旨揭修正規定登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行政事務。(網址:http://www.e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