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明定授權訂定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法源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函
93 年 4 月 30 日院臺規字第 0930084734 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明定授權訂定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法源依據,奉示:請照本院法規委員會 93 年第 1 次諮詢會議結論辦理。
說明:本案經本院法規委員會於本( 93 )年 3 月 18 日召開 93 年第 1 次諮詢會議,獲致結論如次:
一、從法制面而言,本院為貫徹法制,本院及所屬機關於研擬組織法律時,不得於其中明列授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法源依據,亦不應於作用法律中明定授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法源依據,即不論組織法或作用法,二者均應為相同之處理。至立法院於審議法案時,基於慣例,或採納考試院建議明定授權依據,本院予以尊重。惟以本院之立場,仍應維持不於法律中授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法制見解。
二、若「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未來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則相關處務規程、辦事細則或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即有法源依據,當毋庸於法律中再授權,以維持法制之一貫性。
附:(新增部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94 年 6月 17日局力字第 0940062500號
主旨:檢送本局民國 94年 6月 13日研商「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暫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銀行局等 4個局之組織規程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1份,請查照。
附件(節錄)
討論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暫行組織規程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銀行局等 4個局之組織規程是否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授權規定。
決議:
( 1)為免各該機關組織法規因涉及上開爭議遲無法備查,致機關人員銓審、考績等權益受損,銓敘部同意生效日期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民國 93年 6月 23日)前 或非依上開組織基準法訂(修)定 之組織編制案件(如本案署立南投醫院及金管會所屬銀行局等 4個局),毋須於組織法規中明訂辦事細則或分層負責明細表等之法源規定。
( 2.)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責成主管機關恪盡督導之責,務使所屬機關在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同時另訂定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或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作為 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人員任審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