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1.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又本院訂頒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壹、二、有關法規草擬作業之說明,其中(一)已敘明行政機關於草擬法規時,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應予明定之事項,由於尚無具體構想而委諸於另行規定,以致法規訂定後不能立即貫徹執行;草擬法律時,涉及相關機關權責者,應會商有關機關;必要時,並應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另應預估所需執行人員之員額與經費,於草案總說明中一併敘明,俾便併予衡酌,以期完成立法程序後順利執行。是行政機關草擬法律案時,對於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具體構想,即使有授權訂定子法之必要,對於該子法之內容亦應有成熟具體之構想,並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立即著手子法之草擬作業,以利法律公布施行時,其子法亦能即時發布施行,俾免相關子法無法完成立法,致法律不能貫徹執行。上述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應由各機關切實注意辦理。是法律及其細則之施行日期,仍以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為原則。
2.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上開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事項不宜自公布日施行,而須於公布後預留相當時間始施行較為妥適之情形,始有其適用,以免法規動輒採取特定施行日期之體例。此類特定施行日期之立法體例,亦不宜過於繁雜,免致各行政機關於草擬法案時莫衷一是,且為配合法律及其子法於修正時,可能因末條之規定體例,導致適用上之疑義,故宜採取統一體例如下:
(母法)
第○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子法)
第○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右開體例,其子法之發布日期應與母法之指定施行日期配合;其細則之修正如係配合母法之修正而修正時,亦同。
3. 法律條文中關於特定一個或數個條文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時,宜於該特定條文增列第二項或另列一專條,以明定其施行日期,其例如下:
(例一)
第○條 ……。
前項關於○○事項,其施行日期,由○○(機關名稱)定之。
(例二)
第○條 第○條、第○條......及第○條,其施行日期,由○○(機關名稱)定之。
4. 法律之施行,有特定期間之必要者,宜於末條特定,其例如下:
(例一)
第○條 本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例二)
第○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年。
(例三)
第○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日起適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