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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法制處 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行政院秘書長函        

88 年 4 月 26 日台 88 秘字第 16221 號

主旨:修正 74 年 8 月 20 日函有關「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係修正 74 年 8 月 20 日台 74 秘字第 15666 號函(並復內政部 88 年 4 月 1 日台( 88 )內法字第 8888955 號致本院函)。

二、為利法案之核議與辨識,前函說明三:「整條、項、款新增或整條、項、款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修正為「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三、檢附「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一份。

 

 

附件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四、檢附範例(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份。(略)


摘要: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上版日期:9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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