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區域網路中心設置檢舉帳號, 處理民眾、組織檢舉台灣學術網路上各不法網站:
貳、依權責劃分, 國內外檢舉之電子郵件, 轉發各區域網路中心, 再由各區域網路中心, 依IP使用登錄資料, 通知該連線單位或使用機關之網管人員查證處理。
參、電子郵件轉發日起七日內, 無論被檢舉之網站是否違法, 均應回覆檢舉人處理情形, 並副知教育部電算中心, 回覆之電子郵件紀錄備查。
肆、逾七日未回覆則限制該IP與國內ISP及國外之連線. 並以公文發函再次通知。
伍、收到公文三日內應函覆處理情形, 逾期則該連線單位斷線, 直至函覆處理情形後, 重新申請連線。
陸、各校處理情形紀錄並建議提供各校評鑑時參考(依學術網路管理小組第三十八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