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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及學科分類

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包含「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兩分類體系,原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為求事權統一,自95年移由本部主政,並於96年公布第4次修正版。
  2. 考量「教育程度」與「學科分類」修正頻率需求不同,自第5次修訂起比照聯合國作法分開辦理,並已完成教育程度標準分類及學科標準分類之修正。
  3. 上述標準分類係供為教育統計在蒐集、彙編資訊時,與國際採取一致基準,以提高統計資料之可比較性;逕行應用於非統計用途時,可能導致當事者權益受損,請引用單位審慎運用。
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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