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促進世界各國對「臺灣研究」之學術研究與推廣,提高我國能見度,並培養各國優秀之臺灣研究人才,本部推動與國外一流大學合作設立臺灣研究講座經費補助計畫。
二、獎補助範圍
「臺灣研究」泛指以臺灣為研究主體之學術研究領域,各校可針對包括與臺灣相關之人文社會科學議題研究及教學推廣,進行單一或跨領域之學術研究及教學推廣。
三、提案資格
各國一流大學設有包括(但不侷限)漢學研究、東亞研究、中國研究等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者皆可提案(以下簡稱各校)。
四、計畫實施項目
本計畫可包含以下具體項目:
(一)開設相關課程:於校內開設「臺灣研究」課程,設置「臺灣主題研究」之正式學程、講座或學分課程。
(二)學者交流:聘請我國或其他國家精通「臺灣研究」領域之教師或學者蒞校進行客座教授或訪問學者,從事正式課程教學、專題講座、出席研討會或短期專題研究等各類學術交流。
(三)專業著述:發展「臺灣研究」課程架構及編纂教材、發表研究論文及出版學術專書或期刊。
(四)研究人才培育:設置「臺灣研究」大學、碩、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之獎學金,培養年輕「臺灣研究」學者。
(五)文獻資料庫建置:建置或增購「臺灣研究」相關圖書,擴充實體藏書或數位典藏資料庫。
(六)學術交流活動:舉辦「臺灣研究」學術研討會、論壇、教學工作坊、實體展覽等系列學術交流活動。
五、申請程序
(一)每年9月底前,與我國駐境外機構洽商下一年度推動「臺灣研究」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之合作意向及提案內容。
(二)由各校撰寫臺灣研究講座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於每年11月底前報請我國駐境外機構函轉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育部於受理申請計畫書後辦理專案審查,審查結果最遲將於次年3月前公告,並函送我國駐境外機構轉知各校。
(四)各校請依審查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或經費結構後,與我國駐境外機構共同擬具合作備忘錄(MOU),並將草案報請本部審核。
(五)教育部核定通過合作備忘錄後,提案學校即可與教育部(或我國駐境外機構)完成合作備忘錄之簽署,進而依約開立經費領據請領補助款,開始執行計畫。
六、申請必備文件
各校透過我國駐境外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繳附下列資料:
(一)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計畫內容中文摘要(由我國駐境外機構提供)。
(三)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四)續約申請案須附前一期計畫實施成效評估(格式如附件2)。
七、核銷:
(一)對海外機構、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受補(捐)助對象應檢附領據、 成果報告,另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 1.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部於審核後得將單據退還。 2.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審核作 成相關紀錄。 3.經本部或駐外館處審酌依前二目規定結報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 者,如經本部駐外館處評估受補(捐)助對象內部控制尚屬健全,並 依當地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妥為執行並保管支用單據,由駐外館處 於函報計畫時敘明,得以收支結算表等佐證資料辦理結報。惟倘有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考量酌減或取消補助。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繳交年度成果報告及 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應確實使用教育部補(捐)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格式如附件 3,請由我國駐境外機構協助填 寫),由我國駐境外機構連同初評意見一併函送本部辦理經費核結及 下一年度經費核撥。
(三)屬多年期計畫者,除每年辦理年度計畫核結外,計畫實施至該期最 後一年結束後 1 個月內須繳交全期計畫總檢討評估報告(格式同附 件 2),以利本部考核。
八、補助限制:
(一)本計畫以一校一案為補助原則,已獲得本部同意補助並仍在執行計畫者,不再受理該校其他學術單位所提申請案。
(二)本計畫一期最長以5年為限。
(三)本計畫每案每年度經費以10萬美元為上限。
(四)本計畫採部分補助,校方必須編列自籌款,惟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