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優質創新人才,充實改善教育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立法院在本屆會期最後一天(104年12月18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規定,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至23%。回應了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及家長團體呼籲之「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的訴求,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提高後,將有助於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等相關政策能有效落實。修正條文如經總統公布後,預估每年全國教育經費約增加新臺幣(以下同)120餘億元。
以105年分攤數據為基準試算,修法後,全國教育經費約可增加122億元,中央與地方依法分攤,中央約增加57億元,地方約增加65億元。有關地方所增加之教育預算,因104年度地方政府實編數已較105年度應分攤數多出101億元,故不會增加地方政府的負擔。
教育部表示,感謝立法委員及家長團體等的支持,教育經費法定下限雖未能如預期由22.5%提高至23.5%,但能提高至23%,亦深感欣慰。中央所增加之教育預算,教育部將分別就發展性與扶弱性項目2大面向,規劃教育投資與經費分配︰
一、發展性面向:為引領推動前瞻、創新與發展性的教育政策,回應新住民、高齡化、少子女化等未來社會趨勢,以技職再造、偏鄉教育、老舊教室及教師宿舍改善、十二年國教優質高中職等為主要考量。
二、扶弱性面向:為加速達成學生輔導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法律明定之法律義務支出與任務,以十二年國教師資員額增補、學生就學貸款排富延長緩繳等為主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