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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抽查報告

注意事項 友善列印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於機關網站首頁設置專區或便捷連結方式公開:

  1. 依第3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及第6點規定訂定之管考規定應予公開。
  2. 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核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公開;主管機關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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