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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後將提升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效率與公平正義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陳慧茹    電話:02-77365722

行政院於今(7)日第3642次院會通過「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強調,教師法自民國84年公佈以來雖然歷經十三次修法,在這24年來幾乎從未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進行修法,依據院長裁示,「本次修法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之教師應積極處理的強烈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相關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修正草案於106年3月20起即著手進行研修,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與,自106年6月30日起,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會及12次修正草案討論會議,重點著重在完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並配合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以及將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提高到法律位階。

教育部指出,自106年8月1日至今,連同國教署,全國二十二縣市亦已成立二十一個專審會,學校申請總案件數19件,受理案件數14案,此次修法將專審會提高到法律位階,將更能強化效能。
至於草案第9條有關教評會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引入外部學者專家,教育部強調,自101至106學年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教師人數為456名,本次修正可有效紓解校內教師同儕壓力,強化維繫教育品質。


今日行政院院版草案,將併同目前立法院九個委員版本併案審查。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一)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爰增訂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2條、第27條)
為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為一致,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為以下七種法律效果(詳如附表):
1.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3.原校解聘或不續聘
4.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
5.當然暫時停聘
6.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
7.資遣
(三)增訂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修正條文第17條)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四)增訂學校教師評審會違法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6條)
如主管機關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違法之虞,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二、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一)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等,以增加委員組成的多元性及專業性。
(二)配合省政府行政組織調整,取消省申評會層級。
(三)明定教師的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以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有利教師迅速獲得救濟。
三、其他
(一)配合師資培育法修正及刪除相關條文,使本法與現行師資培育法關於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0條)
(二)將現行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三)教師義務增列擔任行政職務,使學校校務可順利推展及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32條)
(四)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多元進修研究方式、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的法源依據,以強化教師專業發展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修正條文第33條)

針對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附件:新制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及教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教師法修正後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上版日期:1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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