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教育部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積極推動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勞政知能及訓練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楊朝勝    電話:02-77365646

教師自100年5月1日適用勞動三法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認定,教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已達成協商結果「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並於101年5月14日、101年8月27日及102年3月20日函送「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籲請各地方政府,因應各地方教師工會團體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籌組協商團隊,並強化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勞政知能及談判訓練。是以,教育部重視並極力配合推動勞動教育及人權教育,保障教師組織工會之權利,以配合團體協約協商需求。

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為教育場域的一大變革,教育部為強化各級公(私)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勞動三法的相關知能,於102年7月19日、7月26日及8月2日,辦理中、南、北(含東部)三區「公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說明會」,約150人參與。

近來,受到少女子化的影響,許多私立學校面臨經營上的困境,在因應困境過程中,或產生相關勞資糾紛,而影響私立學校教師的工作權益及私立學校的校園安定。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勞動權益,教育部於103年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及3月29日,辦理北、中、南、東等四區「提升各級私立學校教師勞動三法知能說明會」,主要參與對象為各級私立學校教師,約150人參與。

教育部於104年度補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辦理「104年團體協約暨勞資爭議實務研習實施計畫」、補助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辦理「104年度學校行政人員工會法精進種子講師培訓工作坊」研討會、補助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辦理「104年度家長組織認識教師工會適用之勞動三法研習」,加強各團體因應勞動三法之勞政關係和諧之相關專業知能,並期以平等同理的立場進行專業團體協約之協商。

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及教師工會依勞動三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教育部予以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希望在團體公開透明協商過程中,應本諸互相了解需求,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範疇中達成共識,並能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維持學校順利運作,並兼顧教師的權益的原則下,達到多贏的局面。

 

上版日期:104-08-26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