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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獎學金

計算說明:

支領期間: 抵達留學地後並向駐外機構報到且有就學事實之當月 1 日起算 12 個月為原則。

生活費: 每年分 2 次核發半年期生活費 ( 1-6月 及 7-12月) ,除第1年及最後一年是依照支領期間起迄月份核算 (如: 支領期間為111年8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則第1年可請領8-12月份生活費,最後一年可請領1-6月份及7月份生活費)。

學費: 每學期/學季依學費清單及繳費收據核實發給。


請領方式:


只請領生活費,需檢附文件:

1. 生活費領款收據正本(請下載本頁附檔)

2. 年支生活費當期(年)註冊證明正、影本

3. 成績單或指導教授之評量函(第 1 年無成績者免繳)

4. 年支生活費留學期間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I-94)

5. 涵蓋支領生活費期間之有效健康保險收據影本

提醒: 在國外支領公費期間內,提前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因故中斷學業者,於未具在學身分日起,視同公費留學期滿,其有溢領公費情形,應按溢領日數繳回已支領之生活費,違反約定者,應償還已支領之公費。


只請領學費,需檢附文件:學費清單及繳費證明正、影本

學費說明: •學費在公費支領期間總額上限範圍內依收據核實發給。

• 理工類 3 年總額上限 9 萬美元、人文類 4年總額上限 12 萬美元。

• 已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支領已減免之學費。

• 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含費用明細)中之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

• 依行政契約書第12條第4項 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教育部認定。


請領生活費及學費,需檢附文件:

1. 生活費領款收據正本(請下載本頁附檔) 

2. 年支生活費當期(年)註冊證明正、影本

3. 成績單或指導教授之評量函(第 1 年無成績者免繳)

4. 年支生活費當期(年)學費清單及繳費證明正、影本

5. 年支生活費留學期間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I-94)

6. 涵蓋支領生活費期間之有效健康保險收據影本


文件資料遞交方式:

影印本或由網路下載之文件資料得以電子郵件傳送,但均須本人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於文件空白處 。

正本文件,則必須郵寄或親送至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lvd., Suite 770 

Los Angeles, CA 90010


提醒: 公費生需於每年 10月底前繳交「留學生進修報告單」(行政契約書附件)。


行政契約書及相關表件可至教育部相關網站下載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News.aspx?n=29F7AD884910857E&sms=8DA11FD1DE495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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