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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獎學金

在學期間離美

公費生在公費支領期間或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返國探親、蒐集研究資料或在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離美總日數不得逾 1 年):

離美90日以下,請以電子郵件或信函通知本組,並註明預定往返日期。

離美90日以上,一年以下,需於啟程日60日前,需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組提出書面申請,陳報教育部核可。

1. 自述申請書(自行填寫原因、時間起迄等)

2. 指導教授說明函 (說明該生就讀狀況、在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之必要及論文進行情形等)

3. 在學證明。

(除正本外,影印本或由網路下載之文件,均須本人簽章或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提醒:

1. 公費生於公費支領期間內,每一年度返國單次或累計停留期間如逾 90 日,應向駐外機構繳回預先支領之部分生活費,按返國停留日數,扣除 90 日後,經教育部核准後,年支生活費改為每月以 30 日計支領生活費新臺幣 1 萬 1,000 元。在美支領美元及在臺支領新台幣之日期不得重覆。

2. 未依規定辦理者,受獎生於教育部通知發文日起90內,應返國履行義務或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教育部將依法向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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