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離校
公費生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於取得學位之日起 1 年內返國報到,或依規定辦理博士後研究或延緩返國服務,違反約定者,應償還已支領之公費。因故中斷學業者,應於未具在學身分日起 90 日內返國報到,違反約定者,應償還已支領之公費。
如擬結束國外留學返國者:
1. 應於啟程返國30日前,填妥「返國服務報到單」(行政契約書附件) 1份,將影本連同返國班機航程資訊,以電子郵件或信函通知本組,,俾轉知教育部備查。
2. 返國後90日內,依契約書規定,備妥返國服務報到單正本及所載相關文件向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辦理報到。
3. 依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50183613號書函所示:返臺後,未於90日內向教育部辦理報到者,須於1年內辦理;屆時將以實際申請報到日為返國服務期間之起算日。
4. 返臺後,倘獲符合延緩返國服務規定之國外工作機會,亦得依規定於赴國外任職前1個月,檢具申請文件,向教育部提出辦理「延緩返國服務」之申請獲准後始得出國任職。
如擬於畢業後續留國外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或覓職者:
1. 應於畢業後90日內,填妥【在國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辦理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行政契約書附件)向本組報備。
2. 倘1年內覓得符合契約書規定之單位者,應依規定備齊文件向本組申請報經教育部核定博士後研究或延緩返國服務,獲准後始得續留國外。
3. 如未覓得符合規定之單位者及申請未獲准者,1年期滿,應即返國並依規定辦理報到。
提醒:
1. 續留國外請注意維持個人相關簽證及留美身分(Status)有效性。
2. 通訊相關資料如有變動,請速通知本組,俾利日後聯繫。
行政契約書及相關表件可至教育部相關網站下載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News.aspx?n=29F7AD884910857E&sms=8DA11FD1DE495B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