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自2002 年底開始研議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至國內公立國中小任教,2004 年正式啟動。外師所需資格、權利及義務如下,有興趣者可向當地國政府教育局(廳)或我國駐外教育組洽詢。
資格
- 以英語為母語之教師。
- 至少大學畢業。
- 於所居之英語系國家,取得當地國中英語教師或國小教師之合格教師證書。
- 身心健康且無犯罪紀錄等。
福利
- 月薪、超支鐘點費、考核獎金
- 來台之來回經濟艙機票各乙張,配偶或一直系血親親屬隨同來台者,亦同。
- 提供外師校舍或補助外師房租津貼(單身補助新台幣5000 元;家庭補助新台幣10,000)。
- 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 除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外,每年並享有10 天給薪假期;其他婚假、產假、喪假、公假等依各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義務
- 與學校簽訂聘僱契約。
- 教授國中或國小學生、本地教師或人員。
- 參與教學觀摩、研討會。
- 協助指導英語活動。
- 協助學校雙語化作業。
- 聘僱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可視雙方意願續約。
- 工作時間為每週工作5 天,每天工作時數8 小時,不得兼職。
- 於國中或中學任教者,每週授課節數至多22 節,一節為45 或50 分鐘、於國小任教者,每週授課節數至多24 節,一節為40 分鐘;另有支援他校者,以不超過3 所為原則。
申請相關資訊可參閱下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