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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赴臺英師

教育部自2002 年底開始研議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至國內公立國中小任教,2004 年正式啟動。外師所需資格、權利及義務如下,有興趣者可向當地國政府教育局(廳)或我國駐外教育組洽詢。

資格

  1. 以英語為母語之教師。
  2. 至少大學畢業。
  3. 於所居之英語系國家,取得當地國中英語教師或國小教師之合格教師證書。
  4. 身心健康且無犯罪紀錄等。

福利

  1. 月薪、超支鐘點費、考核獎金
  2. 來台之來回經濟艙機票各乙張,配偶或一直系血親親屬隨同來台者,亦同。
  3. 提供外師校舍或補助外師房租津貼(單身補助新台幣5000 元;家庭補助新台幣10,000)。
  4. 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5. 除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外,每年並享有10 天給薪假期;其他婚假、產假、喪假、公假等依各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義務

  1. 與學校簽訂聘僱契約。
  2. 教授國中或國小學生、本地教師或人員。
  3. 參與教學觀摩、研討會。
  4. 協助指導英語活動。
  5. 協助學校雙語化作業。
  6. 聘僱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可視雙方意願續約。
  7. 工作時間為每週工作5 天,每天工作時數8 小時,不得兼職。
  8. 於國中或中學任教者,每週授課節數至多22 節,一節為45 或50 分鐘、於國小任教者,每週授課節數至多24 節,一節為40 分鐘;另有支援他校者,以不超過3 所為原則。

申請相關資訊可參閱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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