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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獎學金生


【最新公告】108年11月12日放寬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最新規定

本次放寬內容為: 92年至97年錄取之留學獎學金受獎生若符合視同返國服務資格條件,且於返國服務15年期限內提出申請,雖服務期滿日逾15年期限,若自教育部核定之起算日起2年內服務期滿,教育部從寬認定其完成返國服務義務。

【公告】105年1月5日重申放寬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規定

有關教育部重申放寬92年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規定,公告如附,依據97年2月1日臺文(三)字第0970018497A號函示略以:「說明2第(2)款: 在以下機構(單位)任職並事先報本部核准者,視同返國服務: 第1目「任教於國外大學校院」,重申係指列於本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國外大學校院,包括其於境外(含大陸地區及港、澳)所設之分校。

【公告】103年7月15日最新規定放寬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

依教育部公費留學委員會決議,同意放寬返國服務期限自10年延長為15年內完程返國服務義務。

【公告】「教育部辦理留學獎學金應行注意事項(民國93年5月20日發布)」業於本(101)年12月5日奉臺文(三)字第1010227327C號令廢止
【公告】99年8月5日教育部進一步放寬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規定

欲申請視同返國服務者,除檢附規定中所提之文件外,請將視同返國服務申請書印出填寫,一併寄回本組。


請注意:
  1. 留獎生如聯絡方式(如連絡電話、住址及e-mail)有所變更,敬請隨時告知。
  2. 已領畢之92至97年度留獎生在履行返國義務前須於每年10月10日前填交「留學獎學金生現況報告單」至教育部及本組。
  3. 已領畢之92至97年度留獎生,請於返國日期確定後通知本組,俾利陳報教育部;返國後請檢附返國服務報到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教育部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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