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一)為建立教師專業評鑑制度,本部自93年4月研訂「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草案)」,於94年11月完成並公布實施,自95學年度開始實施。
(二)98年2月修正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98年7月試辦期滿3年後,納入98-101年施政計畫繼續推動。
(三)99年8月底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結論,對積極擴大辦理具有高度共識。
(四)100年納入「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優質教師專業發展方案的具體措施。
(五)103底年鼓勵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104年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精緻方案。
(六)105年在21個縣市政府(連江縣除外)設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七)106年刪除「評鑑」二字,轉型為「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下簡稱實踐方案),簡化行政作業,強化課堂實踐,於106年8月1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八)107年實踐方案核心任務:教學觀察、教學檔案、社群運作、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地方輔導群、教師研習中心、初任教師輔導與教學輔導融入國教署主政之國民中小精進教學計畫中,以單一窗口進行申辦、審查、經費核定等作業。
二、目的:
旨在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促進教學品質,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執行重點:
(一)以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備觀議課、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教學輔導、專業人才培訓認證與服務表現為核心任務,發展整合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之專業成長區域網絡暨相關配套。
(二)105年底著手將實踐方案核心任務融入國教署主政之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以106學年度為過渡期,107學年度實踐方案核定經費撥予國教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教師專業發展運作經費,逐步落實專業發展資源整合、減輕行政負擔之目標,進而發展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