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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及其修正解釋

日期:111-07-01       

1.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疑義(附件1、2)

2.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以92(含)至96學年度(含)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為限(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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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
    2. 附件2-補充說明本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
    3. 附件3-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以92(含)至96學年度(含)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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