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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獎學金生



  • 已領畢之92至97年度留獎生,有關返國服務義務,可採返國服務或視同返國服務
  • 申請返國服務者:

請於返國日期確定後通知本組,俾利陳報教育部;

返國後請檢附返國服務報到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教育部辦理報到。

  • 申請視同返國服務者:

(1)視同返國服務申請書
(2)聘任單位同意聘任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含起聘任起訖時間、任職部門,並證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3)擬任職單位簡介及相關證明符合本部視同返國服務規定文件。
(4)學歷證明 (如畢業證書)
(5)護照基本資料頁
寄至本組辦理。



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公告


【公告】教育部放寬92年至97年錄取之留學獎學金受獎生視同返國服務期滿規定

教育部108年11月11日臺教文(三)字第1080162584A號函說明,92年至97年錄取之留學獎學金受獎生若符合視同返國服務資格條件,且於返國服務15年期限內提出申請,雖服務期滿日逾15年期限,若自本部核定之起算日起2年內服務期滿,本部從寬認定其完成返國服務義務。


【公告】教育部放寬92至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期限

依教育部公費留學委員會決議,同意放寬返國服務期限自10年延長為15年內完成返國服務義務。


公告】「教育部辦理留學獎學金應行注意事項(民國93520日發布)」業於101125日奉臺文()字第1010227327C號令廢止


公告】教育部進一步放寬92-97年度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任職世界五百大企業之返國服務期限規定

依據99年8月11日臺文(三)字第0990137520號公告函,92至97年錄取之留學獎學金生於世界百大企業任職,並事先報請教育部核准者,可視同返國服務,期間亦為領取獎學金期限之二分之一。


【公告】教育部97年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規定,溯及適用於97年以上錄取者

依據97年2月1日臺文(三)字第0970018497A號函示略以,有關97年留學獎學金生返國服務規定溯及適用於97年以前錄取者,返國服務規定:
 (一)返國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之二分之一,並庄於第一年獲領獎學金起算十年內完成返國服務。
 (二)所規定之任職機構所列「任教於國外大學校院」一節,係指列於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國外大學校院,包括其於境外(含大陸地區及港、澳)所設之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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