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資料下載

教育部辦理「引入民間資源--產官學三合一推動藝術及美感教育」合作原則 友善列印

教育部辦理「引入民間資源--產官學三合一推動藝術及美感教育」合作原則

(102 年 9 月 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31472 號函公布)

一、依據:

藝術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第 24 條第 1 項:「為提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 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 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二、目的:

結合民間資源,運用其資源挹注於藝術及美感教育,並聯合地方社區及各級學校,推動美感教育及藝術活動,以達公部門、產業及學校三方互惠多贏。

三、合作對象:

(一)民間資源:

1.企業、非營利之文教基金會、協會及學會。

2.藝文相關產業:含藝術團體、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含民間自辦之博物館、美術館、各類文物館)。

(二)官方(公部門):各級政府機關。

(三)學校:

1.一般藝術教育--各級學校。

2.專業藝術教育--各級藝術專門學校(含藝術才能班)。

四、經費來源:經費來源及籌集以民間資源出資為原則

五、執行理念:

"興利"、"信任"、"創新"之思維,結合各類資源互補有無,提升藝術與美感教育效能,並以偏鄉學校社區(山地、濱海、離島)及文化不利之城市邊陲地區為優先考量。

六、合作模式:

(一)A 模式:公部門及民間資源共同主辦

1.由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聯合辦理藝術與美感教之展演展示、宣導等活動。活動受益對象為社會大眾及學生。

2.共同主辦之規準:

(1)活動合作單位為形象健康及績效良好之民間企業、基金會(或協會)等民間機構。

(2)關注藝術及美感教育並辦理相關活動,成效良好。

(3)活動之範圍為全國性,參與對象均免收取費用

(二)B 模式:民間資源主辦,公部門列指導並協助宣導

結合民間對藝術教育著力較深之機構或藝術相關產業,運用其財力與人力挹 注於藝術及美感教育,並由公部門協協調與宣傳,以擴大公部門參與及民 眾支持度。

(三)C 模式:公部門主辦、民間資源出資

由公部門計畫與規劃,民間資源提供相關經費,除可彌補公機關資源之限制, 亦可同時提升民間企業之形象,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七、審查機制:

每一活動合作案之啟動端可為官方或民間,任一合作案,本部得延請相 關部會及相關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作為合作與否之評估。

八、合作類型舉例:

(一)民間企業及基金會 CSR 專案推廣(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 CSR)。

(二)藝教資料(知識)庫合作。

(三)藝術專門學校藝教活動下鄉(含畢業下鄉公演)。

(四)「藝術相關產業」產學技術研發合作。

(五)藝術美感教育產出物件(含比賽及徵選之優秀作品、出版物、電子書等)推廣及應用。

(六)偏鄉及地方(含社區)發展藝術美感特色合作。

(七)師生藝教增能體驗。

(八)各類藝術美感教育展演合作(含藝術市集)。

(九)學校藝術展演空間(含閒置空間)與展演團體互惠媒合。

(十)藝術美感教育數位化研發。

(十一)其他各類型具創意及未來前瞻性之藝術美感教育合作。

九、預期成果:

除可運用民間資源作為推動藝術與美感教育助力,減少公部門經費支出,亦可同 時提升民間單位之企業形象、實踐企業社會任,促進民間相關產業發展,並提供 學生展現藝文專長之機會,達成公部門、民、藝文專長學子及學校單位互惠多贏 之目的。

上版日期:106-01-06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