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10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3/8週日登場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蔡秀玲    電話:02-77365662 電子信箱:zcandy0410@mail.moe.gov.tw

10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訂於3月8日(星期日)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考區同時舉行,總計有8,415名報名應考,其中以臺北考區3,487名最多、高雄考區2,312名居次、再次為臺中考區2,308名、花蓮考區308名(附表一)。


為因應臺北、臺中、高雄3區報考人數眾多,此3考區各設2個分區考場,花蓮考區僅設1個考場。臺北考區第1分區設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的校本部,應考對象為幼兒園、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第2分區設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應考對象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臺中考區第1分區設於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應考對象為幼兒園、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第2分區設於國立臺中第二高級中學,應考對象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高雄考區第1分區設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應考對象為幼兒園、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第2分區設於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應考對象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花蓮考區設於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相關考試科目及時間如(附表二),應考人可詳閱簡章第7頁。


各考區考試地點及試場配置表3月2日下午5時公告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網站(以下簡稱本檢定考試網站)( https://tqa.ntue.edu.tw/)。各考區於3月7日(星期六)下午2時到4時開放應考人查看位置,但各試場內不開放查看,建議應考人最好事先前往查看確認瞭解,以避免發生考試當天跑錯試場的情形。


另外提醒應考人,本檢定考試為期1天,考試當日除攜帶准考證外,也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本檢定考試准考證自2月26日上午10時起至3月8日於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s://tqa.ntue.edu.tw/)開放下載列印,請應考人自行於考試前登錄列印,尚未上網列印准考證的應考人務必留意列印時間,如考試當日准考證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可自行至本檢定考試網站列印或攜帶本人身分證件至各考區試務中心辦理補發。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考試結束後不再受理補發。

另請應考人依規定攜帶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及2B鉛筆等文具用品應考,並請特別注意應考時禁止攜帶手機及飲食(含飲用水),請詳閱簡章附錄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場規則。由於最近天氣不穩定,請離島地區應考人提早來臺準備應試,避免因天候等不確定因素延誤考試時間。考試當天為星期日,也建議應考人留意各考區交通狀況,儘量提早抵達應試地點。


考試成績通知單將於4月15日(星期三)寄發,當日中午12時並以「電子榜單」方式放榜,於本檢定考試網站(網址:https://tqa.ntue.edu.tw/) 公告及格名單。為服務考生,也提供語音查榜服務及預約簡訊報榜,語音查榜電話為:0203-03536或0911-536536,市話撥打每分鐘3元,行動電話撥打依各電信業標準計費;簡訊報榜預約時間為4月9日(星期四)至4月14日(星期二),預約方式分為語音及簡訊兩類,應考人可依個人需求提送中華電信申請,其相關通訊費用依各電信業標準計費。語音即時查榜流程及預約簡訊報榜相關作業流程請參閱簡章第47頁,附錄6,歡迎多加利用。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8條規定,檢定考試及格標準,必須具備「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應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滿50分」及「應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等3項條件;以去年(103年度)為例,檢定考試應考人數8,924人,到考人數8,494人(指國民小學類科5科均不缺考者,其餘類科4科均不缺考者),到考率95.18%。近3年通過率約為6成,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但考試通過及格者,並不保證就任教職,仍須參加教師甄試,在未獲聘教職前,仍屬「儲備教師」。


另需要申請成績複查的應考人,可於4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時起至4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時止,至本檢定考試網站完成「申請成績複查」登錄程序,並如期完成繳費手續,每1科複查工本費為新臺幣50元整,並需另加計37元限時掛號回郵費用,考生繳費後可於3日內至本檢定考試網站查詢繳費狀況。本次考試及格者的合格教師證書將於6月30日(星期二)前核發,考試及格者若屆時仍未收到教師證書,請洽詢原師資培育大學的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考試及格者可於6月30日(星期二)起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網站「教師證書核發查詢」項下查詢教師證書字號,請參閱簡章第9-10頁。


有關申訴管道,應考人如認為有損及個人權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訴(請參閱簡章第10頁):

一、 應考人如認為本檢定考試當日之試務行政有損及個人權益,請於應試日(含)5日內提出。

二、 成績經複查後,如仍有疑義者,請於104年5月15日(星期五)前提出,但不受理應考人提出要求重新評閱試卷之申訴事項。

請依前項各指定期限前檢附填妥之申訴表(請參閱簡章第19頁,附表6),以具名方式採限時掛號向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臺北郵政44-58信箱)提出申訴,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Powered by Froala Editor

上版日期:104-03-07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