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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送華語教學人員來美任教

教育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補助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凡有意與我合作之學校 (中小學)可透過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向教育部申請,申請學校請列明需求資格、任教期程、授課內容、教學時數、擬聘人數及應繳交文件證明等(申請表格),提供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報由教育部同意辦理後公告招募,由申請學校自報名名單中遴選所需人選後,回報教育部核定補助。


教育部選送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具備如下條件能力與資格

1.華語教師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華語教學助理: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教育部提供之補助

1.生活補助費:華語教師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華語教學助理800美元。

2.機票款:華語教學人員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台灣至目的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以1750美元為限。

3.教材教具費用:華語教師初次應聘赴任時,補助其教材教具費用一次,補助上限300美元。


本地學校須配合提供之待遇

華語教師:簽證申請、醫療健康保險、薪酬及其他。

華語教學助理:簽證申請、住宿家庭獨立房間、三餐及其他。


申請

南加州、亞利桑納州、新墨西哥州及夏威夷州等地主流中小學,凡有意願招募我華語教師或華語教學助理的學校,請與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聯繫(losangeles@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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