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到事項:
受獎生應於抵達國外後,於行政契約書所定基準日三個月內,持
1. 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本
2. 抵達國外報到卡
3. 護照基本資料頁
4. 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印本
各一份,向本組辦理報到,並將上開文件、資料寄送教育部。
二、獎學金撥付:
1. 每半年撥付一次。
2. 教育部通知受獎生請領第一年(第一期)款項。
3. 同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受獎生將下列請領文件送交本組函送教育部。
(1). 訪視輔導委員(大學階段)或指導教授(研究所階段)學習成果評估報告單
(2). 成績單
(3). 學習報告單
(4). 前一期學費收據證明影本或學費減免相關證明文件
4. 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通知受獎生檢具半年出國留學獎學金領款收據,由教育部撥付款項於受獎生美金帳戶。
5. 申請人提前完成學業者,其完成學業日之次月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獎學金,應予返還。
三、文件資料遞交方式:
1. 影印本或由網路下載之文件資料得以電子郵件傳送,但均須本人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於文件空白處。
2. 正本文件,則必須郵寄或親送至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lvd., Suite 770
Los Angeles, CA 90010
Email: losangeles@mail.moe.gov.tw
四、返國服務義務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應履行返國服務義務。若符合視同返國服務規定者,亦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組提出申請,經本組初審通過後報部核定。詳細規定請參閱獎學金申請要點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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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