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在國外留學期間,有轉換學校之必要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組提出申請。惟仍須在同一留學國內轉學,並不得變更原錄取留學學門及研究領域。
- 轉學申請書
無表格,自行填報。內容請註明:
I. 申請人姓名、公費年份、學門、現就讀學校、欲轉之學校。
II. 說明轉學原因:如欲轉學校、師資、設備、課程優於原校等等。 - 原就讀校院成績單
- 原就讀學校之系所/課程介紹,及
- 擬轉學學校之系所/課程介紹資料。
上述資料寄至本組,初核後由本組函報教育部審核。
轉學一定要事先申請,報部核准後轉學,不得自行轉學後申請。
依100年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返國、轉學或變更研究領域者,教育部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公費生並應於正式受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返國履行與其所領公費相同期間之義務,或1次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將依規定向保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