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公費期滿90日前,備妥下列文件,送交本組審核辦理:
- 自費延長申請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 最近一學期或學季之成績單
- 指導教授說明函(說明學生目前進修情況,延長之必要及博士論文進行情形等)
- 由學校註冊組開立之在學證明書certificate for enrollment from the office of registration.
自費延長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合計不得超過4年,且學業不得中斷。
如有特殊情形而需再延,則需備妥上述文件,並於教授說明函中詳註取得學位所需時程、學門或實驗/研究之特殊需求,及繼續在校修習之必要;於公費期滿90日前,將文件提交本組初核後,轉陳教育部審核。此特殊需求申請自延,每次1年,並以4次為限。
*自費延長期滿或取得博士學位後,即應辦理返國服務或博士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