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申請
學費核實發給,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29日臺教文(三)字第1132504753號說明,因近年各國大學校院
學費調升,考量公費留學政策目的在協助公費生完成學業,應在預算範圍許可下,儘量滿足公費生就學基
本需求,爰現行行政契約書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關核發學費乙節,除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外,公費生得
在學費總額上限內報支學校規定必繳之費用(Mandatory Fees);惟契約書已明定內含於生活費補助項目
仍維持由生活費支應。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如交通費:U-PASS, COTA, BUS, TRANSPORTATION;停車費:DECAL, PARKING;成績單:TRANSCRIPTS;英文課:ESL, ENGLISH;房租:RESIDENCE, HOUSING;保險費:HEALTH INS., BLUE CROSS, HOSPITAL/SPECIAL, RX/SUPPLEMENTIAL;學生活動費: Recreation & Fitness Fee;學費遲交罰款;論文寫作印繕費;社團費;實驗費等,不予核發。其餘項目另由 教育組認定。
申請學費補助所需文件如下:
- 領款收據正本;*
- 學校繳費通知當期(季)學費收據證明;
- 當期(季)學費明細及學費申請表;
- 在學證明;
- 進修報告單(10月底前);
- 成績單或留學生考評表;
- 留學生指導教授資料單(抵達留學國1年內或指導教授資料有變更者)。
以上如為影本或自行列印網頁文件,均須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以上資料郵寄駐舊金山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ECO in San Francisco
345 4th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07
*備註:領款收據,請電郵提供以下文件由本組審核金額後提供:
內容必須包括: 學校名稱、通知繳費單位、學生姓名、學生 ID#、註冊繳費項目明細、通知日期及金額。
其他相關疑問
請洽 Tel: (415)364-5608
Email: sanfrancisco@mail.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