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公費生


延緩返國服務

一、教育部基於人才全球布局與提升國家競爭力考量,業於99811日臺文三字第0990137487號公告同意公費留學生完成學位後,於世界百大國外大學校院,國外政府部門機構、重要國際企業及世界百大企業等機構任職,並事先報部核准,得延緩返國服務義務,並適用於所有返國義務尚未期滿之公費留學生。(含已辦理返國的在臺公費生,服務期限尚未屆滿者,如獲上述機構邀聘,也可以向教育部提出「延緩返國服務義務」之申請。)

二、公費期間於國外取得碩士學位後,有意留美實習者,得於90日內填寫「碩士後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繳交本組備查。並於1年內,決定要返國服務、續讀博士課程,或正式申請延緩返國服務。

前述1年中,計畫返國服務者,請於啟程前30日,填妥「返抵國內服務報到單」連同航班日期等資訊,掃描傳送本組,俾轉請教育部備查。(民國1041113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40132391號函)

前述1年中,取得相同學門領域之博士學程入學許可者,得依規定向本組提出文件辦理自費延長留學。(民國105415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50049632號公告)

前述1年中,取得符合規定之機構工作聘函者,得依規定向本組提出文件申請延緩返國服務義務。(民國104512日教育部臺教文通字第1040031969號函)

未覓得符合延緩返國服務規定之單位者及申請未獲准者,1年期滿,應即返國並向教育部辦理報到;返國後逾90日辦理報到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民國105123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50183613號書函)

三、公費期間於國外取得博士學位後,有意留美發展者,請於90日內決定:進行博士後研究或延緩返國服務。

前述90日內決定進行博士後研究者,請填寫自費延長申請書及提交相關文件依規定向本組提出申請。

前述90日內決定先實習者,請先填寫「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繳交本組,並於畢業1年內,取得符合規定之機構工作聘函,依規定向本組提出延緩返國服務義務之申請。(民國104512日教育部臺教文通字第1040031969號函)

計劃返國服務者,請於啟程前30日,填妥「返抵國內服務報到單」連同航班日期等資訊,掃描傳送本組,俾由本組轉請教育部備查。

未覓得符合延緩返國服務規定之單位者及申請未獲准者,1年期滿,應即返國並向教育部辦理報到;返國後逾90日辦理報到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民國105123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50183613號書函)

四、申辦延緩返國服務義務:

公費生取得學位後,在以下機構(單位)任職並事先報教育部核准者,得延緩返國義務:

  • 任教於排名世界百大或世界各領域前20名之國外大學校院。
  • 世界排名請參酌:上海交大、Times Higher EducationUS News and World ReportWebometricsQS或其他專業機構之世界百大評比。
  • 任職於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指申請人檢附資料,經教育部認定相當於前項世界百大之機構。
  • 任職於國外政府部門機關(構):指公務部門或行政機關(不含前2項規定之公立教育機構)
  • 任職於重要國際組織:指經教育部洽外交部及經濟部認定對我國具有實質重要政經利益之多邊國際組織。
  • 任職於世界百大企業:指教育部參酌FortuneStandard and PoorGlobal 100最新年度排名為主認定者。


公費留考部分學門及新興領域,若不適用上開世界百大排名評比規定,依教育部108619日臺教文()字第1080082537號公告略以:

上開契約書規定百大企業排名評比較不適用公費留學考試部分學門及新興研究領域,為鼓勵公費生於國外汲取專門領域之國際經驗,俾於返國後促進相關領域發展,爰公費生倘任職關領域享有聲譽或頂尖之機構,亦得申請。

前述所稱相關領域享有聲譽或頂尖之機構係指申請人所任機構不適用契約書第20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情形,應檢附機構在該領域排名評比等佐證資料,經由教育審核確定表現傑出或具有重要影響力者。

 

五、申請說明:

公費生在取得學位後1年內,向駐外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駐外機構初審,並報經教育部審查核可後,始得延緩屢行義務。

延緩核備需逐年辦理,期限以15年為上限,博士後研究3年併入計算,期滿即應返國服務。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延緩返國申請書
  • 擬任職之世界百大、國外政府部門機關(構)、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單位)、重要國際組織或世界百大企業等,聘僱證明文件(含聘任起迄時間、任職部門及職稱,並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 擬任職之機關/企業簡介(含網站及排名評比等資料)。
  • 原保證人同意續保或換保之同意書及保證書,保證人資格須符合簡章與契約書之規定。
  • 辦理延緩返國服務,續保或換保時,如取得保證人願意單獨1人負擔保證責任之同意書,得申請將原保證人由2人縮減為1人。

(民國101年度以前錄取且尚未返國服務之公費生,未提出申請、未取得保證人願單獨1人負擔保證責任之同意書,或申請未獲教育部同意者,保證人仍維持2人。)

  • 公費留學期間取得之國外學位證書影本
  • 2年延續申請者,應檢附前1年度在職機關服務證明(含在職起迄時間)
  • 重新應聘其他機構者,需提出新任職機構之簡介及排名/評比等資訊。
  • 公費留學期間曾公開發表之學術性文章、論文、書籍或作品集等足供佐證者。


延緩返國申請案經教育部同意後,可轉請駐美代表處辦理出具「不反對申請J-1簽證轉換」(J-1 visa waiver)之信函。

 

如對教育部規定事項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請洽 Tel: (415)398-4979

Email: sanfrancisco@mail.moe.gov.tw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