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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


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申請

公費生返臺探親或在留學國以外地區蒐集資料90日以下,請以e-mail (sanfrancisco@mail.moe.gov.tw)或信函通知教育組,並註明預定往返日期。

公費生每年返臺或在留學國以外地區蒐集資料90日以上,一年以下需陳報教育部核可。

請於啟程日60日前,向本組提出書面申請,繳交:

  1. 申請書(自行填寫原因、時間起迄等)
  2. 指導教授說明函 (教授認為該生有必要前往他國蒐集資料)
  3. 在學證明正本


以上資料郵寄駐舊金山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ECO
555 Montgomery Street, Suite 503
San Francisco, CA 94111


公費生得於公費支領期間內返臺蒐集資料,超過90日,經教育部核准後,年支生活費改為每月支領新台幣1萬1千元。
註1. 在每支領美元及在臺支領新台幣之日期不得重覆。
註2. 留學第1年及最後1年,返國停留期間之計算,係按當年支領公費日數之比例計算。

未依規定辦理者,受獎生於教育部通知發文日起90內,應返國履行義務或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教育部將依法向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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