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
法國政府在一定條件下補助設立私立學校,但遵守學區分布規劃並非條件之一。近期有眾議員提案修訂財政法,認為應視私立學校是否遵守政府學區分布規劃而調整其補助,目的在於衡量私校設立是否配合政府近期試圖減緩社會經濟和教育機會不平等的政策。
該提案被視為重啟早年公立學校和宗教學校之間的對立,該爭議於1984年因教育部提出「統一且世俗化的國民教育」政策而白熱化,該政策試圖建立整合公私立學校的地方性架構,以將教育事務下放至地方,惟最後卻被反對者視為政府試圖將私立學校強制納入學區規劃,與法規不符。實際上,選擇教育的自由受到法國憲法法院1977年的判例保障,政府不得強制家長將子女送至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的財政因而始終適用1959規範國家與私校關係的立法(loi Debré, loi n°59-1557 du 31 décembre 1959 sur les rapports entre l'Etat et les établissements d'enseignement privés),依該法律規定,私立學校運作上的支出由政府負擔,同時私校維持其辦學特色之際,應遵循政府的課綱;接受學生入學不得因其出身背景及信仰而有所歧視;且私校教師具公務員身份。另外,政府預算依學生比例而定,自1959年起,公私立學校接受政府補助約各佔80%及20%。
社會及教育不平等的問題日益惡化
然而,目前政府的補助政策對私立學校較為有利,例如2019年的立法(loi Blanquer)建立自三歲起的受教育義務,以及地方政府對私校的額外補助;2009年的立法(loi Carle)將地方政府稅收運用擴大至補助接受居住在其學區外學生的私立學校。與此同時,公立學校的狀況正在走下坡,而這又成為私校更具吸引力的因素之一。
2015年時,已有眾議院議員欲針對私校補助的問題進行修法未果,該議員認為,公私立學校將始終處於競爭狀態,但該競爭應以武器平等為前提,問題是私立學校有權選擇學生而公立學校並非如此。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將私校的政府補助與學區劃分作連結,但此舉將與前述憲法法院判決見解產生衝突。若無法解決此問題,社會及教育不平等的問題將日漸惡化。現今多數非教徒家庭並非出於宗教因素將子女送至天主教背景的私立學校,而是為了避免子女進入學區內的公立學校。
近期針對學生社經背景的統計顯示,在巴黎和其他大城市中,出身社會經濟優勢背景的學生有集中於私立中學的現象。學生的社會經濟背景指標包含雙親的社會職業類別、學歷、生活條件(如收入、住所類型等)、資產、文化活動、對於子女的學業期待和投資。在社會地位指標最弱的10%當中,僅有23所私立中學,佔3.3%;相對地,在社會地位指標最高的10%當中,有424所私立中學,佔60.9%。若僅看社會地位指標最高的100所學校,其中81%為私立中學;若僅看社會地位指標最高的前10所學校,則有90%為私立中學。不過,社會經濟優勢背景的學生集中於私立學校的現象亦有地區性差異,該現象在各大城市最顯著,社會地位指標在大城市亦最高。此外,公私立學校學生社經背景異質的現象不限於巴黎,而出現於各大都會區,各該地區有社會職業類別位階較高的人士集中,同時因學校眾多,就學選擇也較多。
私校選擇學生
雖然在某些地區因私立學校多具天主教背景或私立學校較為普遍,各該私校亦接受社經背景弱勢學生入學,且公私立學校的學生背景分布較為相近,但在大城市中,高社會職業類別的集中導致私校的學生背景同質化。在上述特定地區以外,事實上社經背景弱勢的學生難以進入私立學校,因法國私立學校收取學費,且鮮少依學生家長收入而調整費用;此外,私校有權篩選學生,但公立學校有義務讓所有學區內的學生入學,故學費和入學階段的篩選機制成為弱勢學生進入私立學校的阻礙。尤其在學業成就與出身背景高度相關的現象下,私立學校在選擇社經背景較佳的學生的同時,經常也同時選擇了學業表現可能較佳的學生,進而與公立學校呈現競爭狀態;相對的,社會經濟弱勢學生集中的班級,則有較高比例的學生有學習困難的問題;這些現象最終將對整體學習環境和學生造成衝擊。
提供資料單位: | 駐法教育組編譯 |
資料提供時間: | 2022年11月 |
譯稿人: | 駐法教育組 |
原始資料來源: | 2022年11月08日« Le Mon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