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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體制

法國的高等教育具有以下幾點特色

中央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中央政府負擔了大學及多數的工程師學院之主要財源補助,並主導其課程網要、文憑頒授認可、教學及研究人員職位、考評教學標準及研究計劃等等。

學費低廉:依據2020-2021公佈費率標準,一般公立大學各階段學費學士班為1702770歐元、碩士班為2433770歐元(學碩士費用差異請參考公立大學體系章節)、博士班為380歐元;工程師文憑601歐元;醫學院其他醫療文憑由1701316歐元不等。私立校院學費較高,因校而異,並不統一,如工程師校院有的高達6000歐元以上。私立及工商會高等商管學院每年學費亦依校而異,由7000歐元至17000餘歐元均有,以2021年排名前3名之ESCP EuropeHEC ESSEC3所著名高等商管學院為例分別為:17883歐元、17350歐元、17033歐元。

分為一般大學與高等專業學院兩個體系:大學體系入學採申請制,凡持有高中會考合格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入學。高等專業學院體系則須具備優秀之學業成績或通過嚴格之入學考試,如著名之綜合理工學院(École polytechnique)、國立行政學院(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等為其代表。

文憑轄管部會不同:法國教育體制內,教育部及高等教育暨研究部監管了絕大部分之領域,而某些領域則視其專業類別分屬其他不同部會監管,學制也略為不同。例如:藝術教育中,除大學內偏重理論研究之科系外,其他領域如建築與景觀、視覺造型藝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與視聽、博物資產等則屬文化部監管。農業學院、獸醫學院隸屬農業部;綜合理工學院屬國防部;國立行政學院則直屬內閣總理。


以下列舉藝術領域、技職、工程師校院、商管學院等文憑之轄管及認證機構

◎ 文化部監管之藝術領域文憑:

共包括一百餘所認可校院,核發之藝術文憑分以下兩類:

校院文憑:由文化部監管之校院頒發;

國家文憑:由文化部代表國家頒發。包括建築、造型藝術、音樂舞蹈、戲劇、馬戲及木偶

戲等文憑。

由於藝術類校院培育藝術文化專業技術人才,所核發之文憑或證書不同於大學體制之學士、碩士、

博士學位文憑,因而有國家專業證書認證委員會(CNCP)認證,認定其專業證書或文憑所相當之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級別自2020年起細分為7級,取代原本的5級,詳如下表:

國家專業認證委員會(CNCP)

認證之學力級別

相當於大學學制(學士、碩士、博士)之同等學力,大學之入學資格為高中會考資格(Baccalauréat簡稱Bac)

Niveau 8 (Niveau I)

博士(Bac+8)

Niveau 7 (Niveau I)

碩士(Bac+5)

Niveau 6 (Niveau II)

學士(Bac+3)或碩士一年級(Bac+4)

Niveau 5 (Niveau III)

大學二年級 (Bac+2)

Niveau 4 (Niveau IV)

高中會考資格(Baccalauréat簡稱Bac)

Niveau 3 (Niveau V)

高職 (CAPBEP 2年制高職)


法國為配合歐盟高等教育新制,促進歐盟國家學生互動與學術文化交流,自2005年起,各藝術領域學制與文憑便陸續進行改制,如建築學院於2005年起、羅浮宮博物學院自2006年起、音樂學院自2008年起;美術學院並於2012年起可核發具碩士資格之文憑等,如今各領域科系大多配合新制,亦簡稱LMD學士 碩士 博士新制(Licence, Master, Doctorat),核發與大學學制相同或相當之學士(修業3年 / bac+3 / 180學分)、碩士(修業5年 / bac+5 / 300學分)文憑學位。博士(修業8年 / bac+8 / 480學分)文憑學位因屬研究性質,須與大學以合作方式聯合設置,目前除建築領域較多博士課程外,音樂與造型藝術等領域,則較少或尚在研設中。總計約有40多種藝術文憑已比照LMD學、碩、博士新制。

本章節可另詳參藝術教育體系


◎ 技職類專業證書文憑

與大學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文憑不同,係由國家專業證書認證委員會(CNCP)認證。該委員會隸屬法國勞工部,認證專業證書職銜及文憑並收錄於證書文憑名冊(RNCP)。認證內容包括相當於一般(或大學)學制之同等學力、專業能力、職業活動範疇及認證時效等。每年更新名錄次數不一,35

次或更多,並非永恆性。更新之名錄刊載於法國政府公報。

RNCP查詢網址為:https://www.francecompetences.fr/recherche_certificationprofessionnelle/


◎ 工程師資格文憑

由法國工程師職銜委員會每年按地區輪流進行審核工程師校院,通過審核之校院始可核發工程師資格文憑(le titre d’ingénieur diplômé),持有該文憑者同時具碩士學位學歷(le grade de master),凡通過審核之校院均於6年後再予審核,亦即各校獲准頒發文憑之年限一般為6年,亦有因審核結果有待改進而僅為3年或1年者,另亦視校方提出審核之時間與該區預定審核之時程差距而會有核准年限不一之情況。國人留學選校時須留意各校之核准年限。該各部會轄管高等工程師學院完整核可名單登錄於法國高教部網站,亦公佈於法國政府公報。

國人請至我教育部法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中點選「法國立法院公報公告之高等工程師校院名單」查閱。


◎ 高等商管學院文憑

法國私立高等商管校院係由法國教育部與工商部組成之「商管教育暨文憑評鑑委員會」(Commission d’évaluation des formations et diplômes de gestion ,簡稱CEFDG)每年按6個地區輪流審核認可期限將屆及新加入申請之商管校院,各校獲准核發認可文憑之年限,由16年不等,核准期滿後可再通過評鑑而延長。評鑑項目包括:教學、入學條件、文憑核發等;依評鑑結果核定可頒發認可文憑之校院名單。認可文憑之程度包括:

1. 相當於大學學士 (LicenceBac3)、碩士第一年(Bac4、碩士第二年(MasterBac5)之同等學力。

2. 同時授予碩士學位(Master)之文憑。

該認可校院名單每年登錄於法國高教部網站。國人請至我教育部法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中點選「法國高等教育研究暨創新部公告之私立商業管理校院名單」查閱。


 公立大學系統

法國多數之高等教育學生集中就讀於全法70餘所大學。各大學享有其自主權與綜合學科之結構。依法各大學必須具備三個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科學委員會與學務暨學生委員會。校長係由三個委員會共同選舉產生,任期5年,同時擔任各委員會主席。大學中各個學系(Unités de formation et de recherche, UFR)亦設有系主任,經一定程序選舉產生。法國之「UFR」或譯為「教學及培訓單位」,其規模介於臺灣概念中之學院與學系之間。

大學之結構包括下列要素:

- 各UFR,教授各主要學科,如法律、人文及社會科學、理學院、藝術、經濟與管理。

- 附屬之院校,如大學科技學院(Institut universitaire de technologie, IUT)、國立工程師學院或大學附屬之工程師學院、政治學院(Institut d'études politiques, IEP)。

- 提供之訓練或專門課程之學院(institut),結業後頒授國家或該校院特有之文憑。某些學院係以培育公職人員為目的,故設於大學之中,如:一般公共行政學院(Instituts publics d'administration générale)、司法學院(Instituts d'études juridiques)、企業管理學院(Instituts d'administration des entreprises)等。其他另有觀光、傳播、出版、翻譯、社會經濟發展與國際關係等學院。

- 促進教職員與師生交流之服務:如圖書館、資訊暨諮詢服務及社會推廣教育等。

- 大學並提供各領域資深人員之基礎訓練:法律、醫藥、商業、工業、服務業、教育及研究。大學頒發國家文憑,以及各校本身授予之專門性證書。

詳情請進一步參考「公立大學體系」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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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國大學教育之改革:

法國高教部於2007810日公布施行的「大學自由與責任法(loi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des universités-L.R.U.)」,旨在以階段漸進的方式,於5年內使法國80多所大學院校完全走上自主的道路,即於2012年前使所有的大學都能自主管理預算及人力資源。法案中,界定了高等教育的目的為:教學、研究、文化與資訊傳播、國際合作、學生的就業導航及整合歐洲高教與研究能力。

此項教改分為三期:第一階段改革於20087月推出後,已於2009年初順利落實,計畫中的20所大學,有18所已達成自主。第二波改革計畫已於2010年間達成另外33所大學之自治。第三波計畫於20112012年間輔導所餘大學及6所高等理工學院完成自主。

「大學自由與責任法」之重點為:

1. 大學校長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1次,只有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可申請登記為大學校長候選人,然不對國籍設限,選舉由大學行政委員會行之。在改革後的大學行政委員會的輔助下,校長擁有充分的主權去管理預算及人事;在教學方法、教學內容以及科學研究目標的選擇上享有更多的自由,校長同時擁有人事否決權及僱用約聘人員的權力,掌管有關人事的獎賞與津貼,並根據自身財務情況,彈性規定教師之研究、行政、教學等任務時數;以教學及研究言,教改新制將提升大學研究員的身份,同時可以讓需要時間作研究的教師,減輕教學的工作負擔,以期提高教育投資的價值。

2. 大學行政委員會由2030名委員組成,包括814名教授及研究人員代表,35名學生代表,23名行政人員代表及78名校外人士。校內委員由所代表的教職、行政人員及學生中選出,校外委員則由校長於上任後任命,校外委員的任期與校長同;校內委員的任期則按有關組織之規定,持續到繼任者的任命為止。除選舉校長外,大學行政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在議決大學的政策、校際契約、預算規劃,以及教師名額分配等。決議採多數決,雙方意見相同時,由校長裁決。

3. 原本隸屬於政府的動產與不動產,在大學的要求下無條件轉讓給大學,而且大學享有完整的產權;大學在維護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及在行政主管單位的同意下,可以簽訂合約的方式,將提供公共服務的財產權授與第三人;此外大學亦可單獨或與其他法人合作成立隸屬於大學、數量不拘的非法人制基金會,這些非營利性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從事符合大學教育與研究宗旨的公益活動。

4. 大學的任務:除了以往的知識傳遞與學術研究,大學將扮演青年與職業市場之間的橋樑。專業訓練以及就業輔導,也將成為大學主要任務之一。

大學改革至今,依據參議院法案實施檢覈委員會20133月份的「大學自由與責任法」檢覈報告顯示,整體而言大學的運作因而顯得機動進取,雖然仍需時間和經費,但在持續性進展中,改革所遭遇到的衝擊及缺失應能逐漸改善,諸如大學教學單位尚難配合教學計畫、教職人事管理尚未制度化、各校成立基金會之難易不同、僅少數大學執行國家資產移轉管理等。然多數大學於實行大學自主之同時也創造了與其他大學群體間的互動、競爭與進步。為能落實大學現代化,報告中強調了大學自主歷程中所應保留的正面部分,諸如自主策略之強化、與合作夥伴間之共治等,配合公正公開的評鑑,應能賦予大學繼續發展之信心。參議院「大學自由與責任法」檢覈報告詳情請參閱本連結


二、有關高等教育暨研究導向法新法措施

法國前高等教育暨研究部長Geneviève Fioraso20133月提出高等教育暨研究新法草案,並於童年7月獲國民議會通過成立。她強調:「大學教育與研究無法切割,大學的剩餘價值是研究。」 新法重點以學生學業成功與推動法國學術研究為兩大優先原則,幾項重要措施為:

學生學業成功方面:

優先協助職業組或科技組高中畢業會考生進入高級技師文憑班(STS)與大學技術學院(IUT);加強高中及大學之間的連結,建立兩者間學業導向的連續性與漸進性;並針對高等學院預備班的學生,加強不同領域大學及學院的相互比較認知;教學法的革新與多元化、大學學士班的漸進式專業化,以及改善學士修業期間的職業融入措施等。

促進法國學術研究方面:

強調國家策略的統領定位,在歐盟架構下擬訂法國的研究方向,成立研究策略委員會,設於總理名下,由高教暨研究部督導,負責制定國家研究發展策略。成立一個新的行政獨立評鑑機構—研究與高教評鑑高等資政委員會(le Haut Conseil de l’évaluation de la Recherche et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取代原有的研究與高教評鑑中心(Agence d’évaluation de la recherche et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AERES),負責評估研究與高教之品質。簡化研究計劃登錄程序,保護基礎研究,促使法國研究制度清晰明朗。此外,將加強高教研究機構成果轉化並創造更多的就業及附加價值,並將此成果經由立法途徑列為公共服務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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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學院系統

獨立學院系統以高等學(grandes écoles)為主,含公立與私立。高等學院大致可分為文史基礎科學類、工程技術類、商業管理類,以及其他特殊專業類。

文史基礎科學類,以全國4所高等師範學院(É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ENS)系統為代表。

工程學院中,又可分為綜合理工類與專門項目類。綜合理工類以設於巴黎之綜合理工學院(École polytechnique)為首之各國立綜合技術學院(Institut national polytechnique, INP),後者分別位於格諾勃勒(Grenoble)、南錫(Nancy)及土魯斯(Toulouse)等地,另有中央理工學院系統,全稱中央工藝暨製造學院(École centrale des arts et manufactures),分別設於巴黎、里昂、南特(Nantes)與里爾(Lille)等地。專門項目類包括礦產學院(École des mines)、道路暨橋樑學院(École des ponts et chaussées)、國立工藝學院(Conservatoire national des arts et métiers)等。提供大學三年級以上程度教育,頒授之文憑包括工程師文憑(diplôme d'ingénieur)與研究碩士文憑(Master de recherche)、部分院校同時設有博士院。

商管類學院為另一高等學院大類,如:高等商業學院(École des hautes études commerciales, HEC)、高等經濟暨商業學院(École Supérieure des sciences économiques et commerciales, ESSEC)、巴黎高等商業學校(École supérieure de commerce de Paris, ESCP)等。


其他特殊專業公私立高等教育學院,包括:

- 法政國家人才培育學院,最著名者如兩所法國高級公職人員搖籃:國家行政學院(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 ENA)與巴黎政治學院(Institut d'études politiques de Paris, Sciences-po)

- 特殊技術專業學院,例如:國家文獻學院(École nationale des chartes)、國立高等工藝學院(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s arts et métiers)等;

- 文史社會研究專門機構,如:高等研究實踐學院(École pratique des hautes études)、高等社會科學研究院(École des hautes é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等;

- 基礎自然科學研究專門機構,如:國立自然史博物院(Muséum national d'histoire naturelle)、巴黎天體觀測院(Observatoire de Paris)與巴黎地球物理學院(Institut de physique du globe de Paris)

- 國立獸醫學院,全國共4所,分設於巴黎郊區之阿爾佛(Alfort)、里昂、圖魯斯、南特;

- 農漁林牧專業學院,包括高等木業學院(École supérieure du Bois)、高等農業學院(École supérieure d'agriculture)、酪業高等研究院(Institut d'études supérieures d'industrie et d'économie laitières)、國立高等應用有機食品營養學院(É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 biologie appliquée à la nutrition et à l'alimentation)等;

- 建築、文物、藝術等文化部主管之高等學院,詳見「藝術教育體系」;

- 軍事學院;

- 另有五所私立天主教學院或大學(Institut/université catholique),提供大學程度之教育以及進階工程與商業等專業類科,亦設有神學培訓系統,詳見「神學院校體系」。

其餘詳情請進一步參考「高等學院體系」、「高等學院預班」等類目。


 其他相關機構

高等教育暨研究全國審議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 CNESER):成員包括高等教育教師與學生代表以及外界人士,為高等教育暨研究部於高等教育與研究政策及事務方面之諮詢機構。

大學校長聯合會議Conférence des présidents d'université, CPU):為代表大學及高教暨研究機構之校長們與公權力及外界交流並促進高教品質之代表機構。

高等學院聯合會議Conférence des grandes écoles, CGE):為國家與各高等學院為協調高等學院教育與發展所設立之諮詢、交流與代表機構。



資料更新: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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