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延緩返國服務最新規定。
依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80082537號公告
適用對象:所有公費生
公告事項:詳情請見規定公告。
(https://ws.moe.edu.tw/001/Upload/7/relfile/6587/66954/29ee1059-1b08-4b80-b9a7-b0efb0cc5a56.pdf)
相關說明及辦法:
公費生在取得學位後90日內,應填妥【在國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辦理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向本組報備,1年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組提出申請,由本組初審,並報經教育部審查核可後,始得延緩屢行義務。
初次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 (行政契約書附件)
2. 擬任職機關(構)之聘任證明文件(含聘任起訖時間、任職部門,並須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3. 擬任職機關(構)之自述簡介(包括網站與最新排名評比等足供佐證資料)
4. 原保證人同意續保或換保之同意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5. 前項保證人保證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6. 前項保證人之在職證明及全年綜合所得憑證等
7. 公費留學期間取得國外學位證書影本(如尚未取得學位證書,得暫以學位證明文件影本代替,嗣後應補繳學位證書影本)。
8. 公費留學期間曾公開發表之學術性文章、論文、書籍或作品集等足供佐證者。
續辦申請者,應於每次延緩返國服務期間屆滿後 3 個月以內, 檢附下列申請文件:
1. 延緩返國服務申請書 (行政契約書附件)
2. 任職機關(構)之聘任證明文件(含聘任起訖時間、任職部門,並須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3. 前一年度在職機關服務證明,包括在職起訖時間
4. 任職機關(構)之自述簡介(包括網站與最新排名評比等足供佐證資料)
5. 原保證人同意續保或換保之同意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6. 前項保證人保證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7. 前項保證人之在職證明及全年綜合所得憑證等
(保證人職務如未變更,自第 2 年起申請時得免繳在職及全年綜合所得證明)
8. 公費留學期間曾公開發表之學術性文章、論文、書籍或作品集等足供佐證者
提醒:
1. 延緩核備需逐年辦理,期限以15年為上限,博士後研究3年併入計算,期滿即應返國服務。
2. 延緩返國申請案經教育部同意後,可轉請駐美代表處辦理出具「不反對申請J-1簽證轉換」(J-1 visa waiver)之信函。
行政契約書及相關表件可至教育部相關網站下載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News.aspx?n=29F7AD884910857E&sms=8DA11FD1DE495B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