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延長
申請方式:
支領公費留學期間屆滿,有延長續於國外留學之需要者,得於支領公費留學期間屆滿前 90 日內,向本組申請延長。每次以 1 年為限,且不得中斷,並應逐年檢附文件申請。
需檢附申請文件:
自費延長1-4年:
1. 自費延長申請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2. 指導教授說明函(說明就讀狀況、延長之必要及論文進行情形等)。
3. 在學證明。
自費延長超過4年:
1. 自費延長申請書(行政契約書附件)
2. 指導教授說明函(說明取得學位所需時程、學門或實驗/研究之特殊需求,及繼續在校修習之必要 )
3. 在學證明。
(除正本外,影印本或由網路下載之文件,均須本人簽章或簽名,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倘於核定自費延長期間內取得博士學位:
如擬返國者,應於啟程返國30日之前通知本組,並於返國後90日內向教育部辦理報到。
如擬於畢業後續留國外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或覓職者,應於畢業後90日內先向本組報備。
1) 倘1年內覓得符合契約書規定之單位者,應依規定備齊文件向本組申請報經教育部核定博士後研究或延緩返國服務,獲准後始得續留國外。
2) 如未覓得符合規定之單位者及申請未獲准者,1年期滿,應即返國並依規定辦理報到。
注意事項:
1. 在每一自費延長留學年份當年內返國探親、蒐集研究資料或在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總計不得超過90日,如因學業需要而需離美超過90日應事先向本組提出申請,否則應終止延長留學,並即辦理返國服務報到。
2. 自費延長留學期間,應於每年10月底前填妥進修報告單,並檢附註冊或在學證明影本,送交本組核處。
3. 請注意維持個人相關簽證及留美身分(Status)有效性。
4. 通訊相關資料如有變動,請速通知本組,俾利日後聯繫。
行政契約書及相關表件可至教育部相關網站下載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News.aspx?n=29F7AD884910857E&sms=8DA11FD1DE495B19)